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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AI版權立法急剎車:opt-out為何擱淺 中國投資者該看清

金色財經

2026年9月底,香港特區政府被證實已悄悄把《2025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從立法議程上撤下。這部原本要為AI訓練數據開"合法口子"的法律,轉而先制定操作指引,且沒有時間表。對關注香港作為國際創科與知識產權中心的中國投資者和研究者來說,這不是一條小新聞——它意味著未來一到兩年內,"用香港版權作品訓練大模型到底合不合法"這個問題,依然沒有確定答案。

先看懂幾個關鍵詞

一、發生了什麼

2024年7月,港府下屬的商務及經濟發展局(CEDB)與知識產權署發布《版權與人工智慧公眾諮詢文件》,核心議題之一,是要不要在《版權條例》(第528章)里新增一條"文本及數據挖掘豁免",明確:為電腦數據分析、包括訓練AI模型而復製版權作品,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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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25年2月提交立法會工商及創新科技事務委員會的諮詢結果文件,政府原本傾向於這樣的方案:豁免同時覆蓋非商業和商業用途;但附加五項條件——使用者必須"合法取用"作品、不得使用侵權復製品、要留存並披露作品來源、當市場上已有相應特許(licensing)計劃時豁免不適用,以及給版權人一個"選擇退出"選項。

這部草案原本計劃在2025年上半年提交立法會審議。但2025年8月,它被悄然從立法議程中移除;2026年的《施政報告》和香港剛公布的首個五年規劃中,都沒有再出現這項立法。2026年9月,據《南華早報》報導,官員確認:草案將暫緩提交,政府會先制定"操作指引",說明這套退出機制在實際中怎麼運作——但沒有給出指引的時間表。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丘應樺(Algernon Yau)對外的口徑是:政府需要先消化2024年諮詢期間收到的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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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什麼這件事重要:AI訓練數據的"原罪"

對非法律背景的讀者,需要先理解一件事:今天幾乎所有大語言模型、多模態模型的訓練,都依賴對網路上海量版權作品的批量複製。複製這個動作本身,在幾乎所有版權法下都構成"複製權"控制的行為——除非法律明確規定了例外。

香港現行《版權條例》並沒有針對TDM的一般例外。這意味著:一家總部在香港、或用香港服務器、或面向香港市場的AI公司,批量抓取網頁上的小說、新聞、圖片、樂譜、論文用於訓練,法律上處於一種"灰色但高風險"的狀態——理論上每一次複製都可能被版權人主張侵權。

大陸法域的情況類似:中國《著作權法》第24條規定的"合理使用"是封閉式列舉,並沒有"為AI訓練"這一項;司法實踐中對AI訓練數據的定性仍在摸索——從北互、廣互近年審理的多起AI生成內容著作權案看,法院傾向於保護"AI生成圖片/影音"的投資者投入,但對"訓練階段是否構成侵權"這一上游問題,始終沒有給出正面、系統的回答。

美國則依賴"合理使用"抗辯(fair use),OpenAI、Anthropic、Meta分別被紐約時報、一批暢銷書作家、Getty Images起訴,核心爭點全部指向"批量複製用於訓練"是否能算transformative use。歐盟走得最遠:2019年《數字單一市場版權指令》第4條已經規定了商業TDM例外,但版權人可以"以適當方式"(通常是機器可讀方式)保留權利——注意,是"保留權利"而不是"事先授權",這是opt-out制度的法律內核。

換句話說,今天全球沒有任何一個主要法域真正把"AI訓練=侵權"或"AI訓練=完全自由"這兩句話寫死。所有制度都是在這兩端之間找位置:美國偏自由、歐盟偏中間、大陸偏封閉、新加坡偏寬。香港這部草案的意義,是想在亞洲版本里搭一個"介於美國開放式合理使用與歐盟強保護之間"的制度。它一旦通過,香港就有機會成為大灣區乃至全亞洲對AI公司最友好的數據訓練法域之一——這也是港府過去幾年反覆強調"香港要成為國際創科中心"在版權側的一塊關鍵拼圖。

三、"Opt-out"到底卡在哪

港府最初方案的核心,是歐盟式的"opt-out":默認AI公司可以挖,版權人必須主動聲明退出。對在線公開作品,政府設想的退出方式是"機器可讀"標記——類似robots協議、TDM Reservation Protocol那樣,版權人在自己網站或元數據里寫一行機器可識別的聲明,AI爬蟲就應尊重。

這個設計在紙面上平衡了兩方:AI公司不用一家家去拿授權(降低交易成本);版權人也不必被動挨打(可以一鍵退出)。但它在2024年諮詢期間遭到了兩方同時的反對。

要理解為什麼"機器可讀退出"在紙面上優雅、在實操中卻舉步維艱,可以把它想成"robots協議"的AI版本:過去網站用robots.txt告訴搜尋引擎"別爬我",現在版權人用一種類似的機器可讀標記告訴大模型公司"別拿我訓練"。

問題是——第一,全網有數十億個網頁、數億名創作者,絕大多數人不會、也不知道要去寫這一行標記;第二,爬取發生在訓練之前,而"訓練完就不可逆",事後再要求刪除,技術上幾乎做不到把特定作品從模型權重里"挖"出來;第三,就算AI公司尊重了標記,版權人怎麼知道它有沒有尊重?這就需要一個全行業可審計的登記庫,而這種登記庫本身又涉及數據共享、商業秘密和跨國執法。歐盟正是因為這些問題到現在還沒真正把登記庫建起來,所以才在2026年7月又立了一個可行性研究項目。港府想先寫"操作指引",本質上就是想把這些技術細節先談清楚,再動法條。

創作者與版權方嫌太弱。 消費者委員會在意見書里直白地指出:模型訓練是不可逆的——一旦數據被餵進模型,之後即便版權人要求退出,也幾乎不可能把數據"從權重里擦掉"。因此必須在訓練前就拿到同意或尊重退出,而不是事後補救。

國際唱片業協會(IFPI)香港分會、美國電影協會(MPAA)、美國出版商協會(AAP)、國際複製權組織聯合會(IFRRO)等機構的意見書,普遍要求退出機制必須"有效、非負擔",AI公司必須公開聲明它尊重了哪些退出標記。他們擔心的是:大量小創作者、記者、攝影師、音樂人根本不知道要去設置機器可讀標記,結果就是"默認被餵"——表面上是opt-out,實際上對真正需要保護的人變成了opt-in才能保護。

AI與科技產業嫌太重。 香港資訊科技聯會榮譽會長方保僑(Francis Fong)等人的立場相反:AI訓練涉及多法域數據,一個本地的機器可讀退出清單,如果沒有全行業統一的技術標準,實際執行成本極高;而且如果"已有特許計劃可適用"就觸發豁免失效,意味著大型出版商可以一邊退出、一邊另設天價授權池,AI公司要麼買、要麼違法。亞洲專利律師協會香港組甚至提出:任何TDM例外都應該明確覆蓋"生成新作品"的生成式AI訓練,並且不應讓版權人能藉此阻止作品進入訓練集。香港工業總會(FHKI)則建議謹慎推進,理由是大模型訓練動輒以TB計數據,任何合規義務都會被放大到難以承受的程度。

換句話說,opt-out這個"中間路線",最終被兩頭都認為是錯的一頭。版權方要的是opt-in(先授權後訓練),科技產業要的是近乎自由使用。政府在2024年諮詢後發現:兩邊都不買賬,於是選擇先不立法,轉而寫"操作指引"。

四、"操作指引"是什麼意思?為什麼這反而是一種推遲

需要特別提醒讀者:操作指引不是法律。它沒有強制力,不會改寫《版權條例》第528章,也不能在法庭上作為免責依據。

港府這一手,在監管風格上很"亞洲":先不定硬規則,用指引、行業最佳實踐、自願性標準來試探;等歐盟(正在建一個全歐範圍的TDM退出登記庫)、英國(依《數據使用與訪問法》須在2026年3月前提交AI版權改革報告)、新加坡(2021年11月已實施寬泛的"計算數據分析"例外,無強制opt-out)的格局更明朗後,再回頭決定香港製度長什麼樣。

短期看,這對AI公司是"利多"——沒有新的硬約束。但對真正在香港布局的長期投資者,這其實是不確定性:沒有法律,意味著訴訟風險始終存在,版權人仍可以隨時起訴一家在港訓練模型的公司;也意味著香港作為"AI訓練合法港"的敘事,短期內立不住。

五、橫向比較:四把尺子

這張表解釋了為什麼香港的撤退值得警惕:新加坡已經用五年時間證明"寬例外"能吸引AI開發者;歐盟正在用技術登記庫把opt-out做實;英國在被自己的創意產業說服後掉頭。香港此刻既不選擇寬例外,也不選擇強保護,而是把決定無限期推後。

六、對中國投資者的三條判斷

第一,短期不要把"香港AI訓練合法性"作為投資邏輯的一部分。 在指引落地、甚至立法重啟之前,一家基金如果要投一家在港訓練大模型的公司,必須在盡調中把"訓練數據版權風險"作為獨立、可量化的負債來看,而不是寄希望於"港府馬上會立法豁免"。

一個具體的場景:如果被投公司的訓練集裡抓了大量香港本地報紙、出版社、圖像庫的作品,那麼即便將來opt-out制度落地,也只能管"未來怎麼用",管不了"過去已經餵進模型的部分"——這部分歷史風險,本質上要靠被投公司自己的保險條款、indemnity承諾、以及未來可能與權利人的和解池來消化。盡調清單里應單列一項:訓練數據來源清單、已獲得授權的占比、是否已建立退出標記識別機制、是否購買了IP侵權保險。

第二,關注"機器可讀退出"標準這個技術中立戰場。 無論最終是opt-out還是opt-in,未來版權人與AI公司之間的接口,一定是某種機器可讀協議(TDM Reservation Protocol、AI training opt-out registry、元數據聲明)。誰在香港參與制定這套標準,誰就掌握未來交易的入口。對投資人,這是一個比"等法案"更值得布局的賽道——尤其是做合規科技(RegTech)、數據清洗、版權指紋、訓練數據溯源的公司,無論香港最終選哪條路,這些工具都是剛需。

第三,大灣區聯動要看清。 香港法律一擱置,深圳、上海、北京的AI公司在訓練數據合規上其實沒有"法域套利"空間——因為模型一旦面向全球提供服務,歐盟、美國的訴訟照樣打到你頭上。香港的角色更可能是在未來作為"國際仲裁與許可清算中心",而不是"訓練避風港"。對中資美元基金和出海美元基金而言,這意味著兩件事:一是不要在募資材料里把"香港法域對AI訓練友好"當作賣點;二是可以反過來關注香港在國際版權許可清算、跨境授權協議、AI生成內容登記這幾條賽道上的卡位機會。

七、對研究者的提示

對做知識產權法、科技法、AI治理方向的學者,這部草案的撤退本身就是一個值得寫的樣本:它是亞洲法域在"創新—保護"之間搖擺的典型案例。值得追蹤的問題包括:操作指引的法律性質是什麼?如果指引與未來立法不一致,能否作為合理信賴的抗辯?香港會不會反過來採用新加坡式的"寬例外、無opt-out"路徑?以及——當訓練不可逆時,"事後退出"在規範設計上是不是一個偽命題?

八、接下來盯三件事

- CEDB/知識產權署何時發布首版"操作指引"草案,公眾諮詢期多長;

- 2027年《施政報告》或香港第二個五年規劃中,這部草案是否重新出現;

- 歐盟全歐TDM退出登記庫的進展——它很可能成為香港指引的直接參照系。

在這三件事明朗之前,一句話總結:香港沒有否決AI訓練數據的使用,它只是把"規則到底是什麼"這件事,暫時藏進了抽屜。

參考鏈接

- 南華早報報導(經GMAsia轉引):https://gmasia.ai/news/hong-kong-delays-ai-copyright-law-to-focus-on-guidelines-first

- 立法會工商及創新科技事務委員會文件(諮詢結果與建議未來路向,2025年2月):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panels/ci/papers/ci20250218cb2-240-4-c.pdf

- 港府《版權與人工智慧公眾諮詢文件》(2024年7月,中文版):https://www.cedb.gov.hk/assets/resources/cedb/consultations-and-publications/Chi_Copyright%20and%20AI%20Consultation%20paper%20(2024.07.08)_v1.pdf

- 知識產權署英文諮詢文件:https://www.ipd.gov.hk/filemanager/ipd/en/share/consultation-papers/Eng-Copyright-and-AI-Consultation-Paper-20240708.pdf

- AI Law Review 事件評述:https://www.reviewofailaw.com/Tool/Evidenza/Single/view_html?id_evidenza=6470

- 歐盟委員會關於TDM退出登記庫可行性研究: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library/new-feasibility-study-introducing-eu-level-registry-text-and-data-mining-opt-out

- WIPO:新加坡計算數據分析例外(新加坡代表團發言):https://www.wipo.int/edocs/mdocs/mdocs/en/wipo_ip_conv_ge_24/wipo_ip_conv_ge_24_ss04.pdf

- 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英國AI版權例外動態:https://ipr.mofcom.gov.cn/article/rgzhn/202603/1995427.html

- Legal 500:香港AI法律概覽:https://www.legal500.com/guides/chapter/hong-kong-artificial-intelligence/

來源:金色財經

發佈者對本文章的內容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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