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財經
其實關於我國刑事案件管轄權的問題,此前已經寫過不少文章,但在日常工作中,仍有不少出於刑事風險防範或者已經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當事人和家屬的詢問。
可能是因為我所辦理的案件中,外匯類、跨境網賭、電詐等黑灰產類、虛擬貨幣類刑事案件占了相當比例,涉外因素較多。因此,刑事案件的管轄權問題,或者更具體一點——某一個行為、某一個案件,我國司法機關到底有沒有管轄權,幾乎成了諮詢中出現頻率最高的問題之一。
但被問得多了,我也逐漸發現:對非法律專業的普通人來說,他們並不滿足於律師只講法律條文。他們進一步詢問——「法律我了解了,可現實中真的會這樣嗎?真的有人因為這些問題被國內公安抓了嗎?」——會提出這個問題的人,他們的想法,根據他們本身所處的角色不同,可以翻譯為不同的話:
對於做刑事風險防控的當事人(多為公司老闆或員工,例如不少 Web3 項目方),他們更關心的是: 我一直都沒出過事,這是不是極小機率事件?應該不會輪到我吧?
而對於已經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當事人及其家屬,他們更直接: 如果我國司法機關沒有管轄權,是不是抓錯人了?能不能通過提出管轄權異議,把人取保候審,甚至撤案?
所以每當談到這個問題,我往往不得不花大量時間釋法說理,並結合真實案例反覆說明:無論是出國、把服務器設在境外,還是變更國籍,甚至多重身份,都無法當然地規避我國刑法的管轄。 目的只有一個——讓當事人真正理解「管轄權」這件事的現實含義,從而更清晰地判斷自身所處的處境。
Ps. 最近寫的好多文章都被和諧了,人都被刪麻了,昨天這篇文章《c某被遣送回國背後:某跨境集團犯罪鏈條全拆解,不同崗位會涉及哪些罪名?》也是砍了一半的字數,把乾貨都刪沒了,才終於發出
但不得不說,昨天發布的該文當中的案例,除了案件事實本身之外,在法律人看來,其管轄權也很有意思,也足夠典型,所以本文仍然以該案例為樣本展開分析。
為了讓文章生命周期儘量活的久一些,也為了避免不必要的誤解,只能特此聲明:本文涉及案例內容均為虛構,僅作普法教育場景下的案例討論。
I 本文作者:邵詩巍律師
1
關於c某案件背景,可以戳《c某被遣送回國背後:某跨境集團犯罪鏈條全拆解,不同崗位會涉及哪些罪名?》該文了解,此處不再展開。
我覺得這個案子的管轄很有意思的點在於,它很像打桌球,而c某本人,就是最終入洞?的那顆球:
建議大家先看完下面的分析,再回頭理解這個比喻的奧妙之處,簡單來說,「人算不如天算」——這就是c某落網的原因。
1、屬人管轄
在分析之前,先看一組公開報導中披露的資訊,先從他的國籍問題說起,因為這直接關繫到屬人管轄。
1987年,c某出生於中國福建省,原為中國公民
2014年至2025年12月,其放棄中國籍,入籍jpz;
2025年10月14日,m國司法部正式起訴c某,並披露有關c某集團的龐大犯罪證據(尤其是150億美元比特幣的扣押);
2025年12月,c某的j國國籍依法被該國撤銷;
2026年1月7日,據國內官方報導,在jpz有關部門支持配合下,我國成功將重大跨境賭詐犯罪集團頭目c某(中國籍)從jpz金邊押解回國。
但需要強調的是,根據m國起訴書,c某在擁有j國國籍的同時,還有瓦努阿圖、聖盧西亞與塞浦路斯三國的國籍,至於這家國籍的國籍是何時取得的,目前並無準確公開資訊,但這三個國家,它們都曾設有投資入籍計劃。通過這些計劃,申請人滿足一定的投資要求(如購買房產、政府捐款等)後,可以獲得該國公民身份。所以,可以合理推測這些國籍的取得時間是在2014年之後。
但至於其中被押解回國之後,c某具體國籍情況如何,由於瓦努阿圖、塞浦路斯等國通常對投資入籍者的資訊保密,且相關國家可能尚未正式公布處理決定,因此具體時間點難以查證。
只能推測,即使其j國國籍被註銷,那他可能還有瓦努阿圖、聖盧西亞與塞浦路斯等國身份,也就是說,當前,其未必是無國籍人身份。
但有意思的是,即便c某的中國國籍早就被註銷,但無論是我國還是j國發布的官方通報,均明確稱其為「中國籍」人員——所以他此前放棄中國籍,是放棄了個寂寞,生是z國人,死是z國鬼啊。
所以,雖然每當有諮詢者詢問我,是不是去國外工作,或者更換國籍,是否還存在刑事風險,我都會反覆強,我國刑法是「穿透式執法」邏輯。但本案也讓本律師對屬人管轄也有了更為深刻的認識——只要你「曾經」是中國公民,那依然能夠適用屬人管轄。
不過,如果講得更深一點,在國與國的博弈中,「有沒有管轄權」和「能不能真正管到」,本來就不是完全等價的概念。很多時候,真正起決定作用的,是綜合國力、外交關係與現實博弈,這也是m國經常被詬病「長臂管轄」的原因。這一點,在本案中體現得尤為明顯。
在m國於2025年10月正式起訴c某後,對於j國而言,其面臨的局勢是:
一方面,m國也在要人,一方面,我國也在要人,可把jpz這個小老弟給愁壞了,到底給不給,以及如果給的話,給誰呢?這得罪誰看起來都不合適啊
第一個問題,給不給?
m國已經對c某及其集團起訴,這不僅將其定性為全球公敵,更重要的實際措施是切斷了其控制的「匯旺集團」(Huione Group)與m國金融體系的連接。
這意味著,如果j國政府繼續不作為,其國內的金融生態(匯旺集團)乃至整個國家都可能面臨被國際金融體系孤立的風險,這將導致j國正常的國際貿易、投資結算受阻,這是j國必須回應的直接經濟和政治壓力。
j國經濟高度依賴出口(成衣、農產品)和旅遊業。國際制裁和金融孤立將直接打擊這些產業的外資和貿易,讓已面臨增長放緩(IMF預測2025年增長從6%降至4.8%)[i]和不良貸款急劇攀升的經濟雪上加霜。
同時,此案已成為全球關注的焦點,多國已跟進凍結資產。如果j國長期庇護一個被國際社會公認的犯罪集團首腦,將嚴重損害其國家聲譽。
所以,小老弟沒有第二個答案可供選擇,必須給。
第二個問題,給大哥還是二哥?
中柬關繫緊密,中國是j國最重要的夥伴之一。滿足中方的重要執法請求,符合j國的國家利益。而中美之間沒有引渡條約,且存在地緣競爭,將c某交給m國在政治上對j國而言並非優選。
中國與j國於1999年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j國王國引渡條約》,並於2000年12月13日正式生效。這是兩國開展引渡合作的法律基礎。
但接下來還要解決一個問題,因為根據前述《引渡條約》第五條,「一、任一締約方均有權拒絕引渡其本國國民」。
所以,這也就解釋了為何j國內政部發布的新聞通告強調,依據j國《國籍法》相關規定,c某的j國國籍已於2025年12月由皇家法令正式撤銷。
總結來說,j國是在m國施加的國際金融與政治壓力下,選擇了最符合自身地緣政治利益和司法效率的路徑——即通過撤銷國籍的方式,配合中國的執法請求完成遣返(需要指出:「遣返」與「引渡」並非同一個概念,程序上比正式的引渡更為靈活高效)。
將c某遣返中國,對於j國來說,可謂是「一石三鳥」:
回應了國際社會要求打擊犯罪的呼聲。
滿足了最重要的夥伴——中國的核心請求。
避免了因啟動對美引渡程序可能帶來的複雜政治和法律糾紛。
能作出如此充滿智慧和謀略的決策,真實令人感慨:
不過,說起來還挺諷刺,此前2020年7月,c某被時任j國首相洪森授予公爵頭銜,隨後一度出任洪森和洪瑪奈的顧問[ii]。
最後,不得不感慨,祖國強大了就是好啊,想想如果c某隻是某個無名島國之人,j國政府又會如何決策?
所以,很多時候,一個刑事案件其實不單單是法律問題。在國際層面,「能不能管」背後,往往取決於國家實力與話語權。祝我們的祖國永遠繁榮昌盛
2、屬地管轄
講完了屬人管轄,接着來講屬地管轄,這個就更容易理解了。
其實早在2020年,我國就已經對該集團展開調查。據裁判文書網公開資料顯示:
2020年,北京市公安局成立5·27專案組,對j國「xx集團」特大跨境網路賭博犯罪集團立案偵查。調查顯示,共有458人以「客服代理」身份為網路賭場提供資金結算服務。
2023年,四川省旺蒼縣檢察院辦理的「2·02」專案,進一步揭露了該集團的賭博網路。涉案人員袁某某與j國某集團利益相關者合夥開設針對中國大陸公民的網路賭博公司,後逐漸發展成以袁某某為首要分子、多人為成員的跨國網路賭博集團,涉案人數達180人,涉案金額高達50億元。
所以,由於c某犯罪集團的業務活動和網路賭博服務的主要受害者為中國大陸公民,其犯罪行為的結果地(即資金損失和賭博服務的接收地)廣泛且持續地發生在中國境內。同時,c某本人作為該犯罪集團的核心創始人和領導者,其原始國籍為中國。因此,我國司法機關對該犯罪集團及其主要成員擁有明確且優先的屬地管轄權和屬人管轄權。
2
可能有人會說:C 某是因為案子太大,所以才會被追究,國家才會動手,那我們來看以下對於普通打工人判處刑法的真實入庫案例:
2022年由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辦理的張某、裴某某等開設賭場罪案
案號:(2022)魯10刑終46號
基本案情:
韓國籍人HONG SEONGMIN (另案處理)在網路上開設名為JOABET的韓國賭博網站,其在我們威海地區設立工作室,並僱傭中國籍員工,為其招攬韓國籍人員通過該網站進行賭博活動,即:網站只接受韓國籍賭客投注。
雖然某韓國賭博網站的服務器設在境外、頁面顯示為韓文,不接受中國籍賭客,但由於網站的韓國籍實控人招募中國公民在境內提供客服管理、收取賭注等服務,因此,我國法院認為,我國對該案有管轄權,並最終對相關中國籍員工仍判處開設賭場罪。
3
回到最初那個桌球的比喻。
從表面看,C某用盡了「智慧」,註銷中國國籍,入籍jpz,考慮到j國與m國沒有引渡條款,在m國設立布魯克林網路,實施電詐行為,並設立多個離岸公司進行money laundry(我相信這絕非他一人的「智慧」,可以合理懷疑,他應該雇了不少法律專業人士),想盡一切辦法規避中國管轄。但最終,他還是回到了原點。
所以,任何人,都對我國刑事司法管轄權不要有任何的僥倖心理。這話雖然對有些人來說,不一定好聽,但忠言總是逆耳。
雖然作為辯護律師,我們的職責是保障當事人的一切合法權益,這毋庸置疑。但同樣重要的是,對於清晰、明確、沒有爭議的法律規則,我們也必須如實告知當事人。
否則,如果把大量精力消耗在「管轄權」上,思維陷入死胡同,而忽略案件事實本身的辯護空間,反而不利於案件處理。
另外,我認為,刑事律師的工作除了案件的辯護與代理之外,其實也應當具有普法教育義務,由律師通過真實案例、真實司法實踐,從而讓更多人理解法律規則的真實運行邏輯,幫助其更清晰地認識風險、避免誤觸法律,同樣是這個職業應有的價值。
【文章來源:公眾號 邵詩巍律師】
[i]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警告:增長乏力威脅j國經濟 - Khmer Times
[ii] c某被捕 | 曾獲柬國頒「公爵」頭銜,j國前首相洪森疑似發聲切割 | 星島環球網 https://www.stnn.cc/c/2026-01-08/4028813.shtml
特別聲明:本文為邵詩巍律師的原創文章,僅代表本文作者個人觀點,不構成對特定事項的法律諮詢和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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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某被遣送回國背後:某跨境集團犯罪鏈條全拆解,不同崗位會涉及哪些罪名?
作者介紹
邵詩巍律師長期深耕 Web3 及加密貨幣領域刑事辯護與合規業務,在經濟犯罪、網路犯罪及涉虛擬貨幣類新型案件方面積累了大量實務經驗。 擅長辦理涉嫌開設賭場罪、詐騙罪、非法經營罪、職務侵占罪等重大疑難複雜刑事案件。 提供刑事案件全流程辯護、企業刑事合規體系搭建、個人及企業刑事法律風險防控等法律服務。 執業以來累計辦理刑事案件 300 余起,其中超過 60 起案件成功實現撤案、不予起訴、適用緩刑、罪名降檔等實質性辯護結果。
來源:金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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