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詩巍律師 | c某被遣送回國背後:某跨境集團犯罪鏈條全拆解不同崗位會涉及哪些罪名?
金色財經
近日,關於某跨境犯罪集團創始人c某被遣送回國的相關新聞引發廣泛關注。出於職業興趣,邵律師在周末通讀了該案執法公開資訊。
意外發現,文件中呈現的諸多行為模式、分工結構與資金路徑,幾乎都能在我本人過往辦理的具體案件中找到對應場景。對我而言,這份文件像是一塊被補齊的拼圖,把此前零散辦理過的個案,清晰地拼接成一條完整的跨境犯罪與洗錢鏈路。
在日常工作中,邵律師辦理過不少涉及黑灰產、電信詐騙類刑事案件:有當事人前往菲律賓務工,被安排負責「養號」「維護社交賬號」,被定詐騙罪;
有當事人從事網路兼職,負責記錄群成員名單、按日結算報酬,工資以 USDT 發放,被定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
也有當事人為境外平台提供支付結算服務,最終被追究開設賭場罪、非法經營罪等刑事責任。
與此同時,邵律師也遇到過不少人並非主動參與犯罪,卻在買賣 USDT、從事場外OTC交易、參與項目推廣、幫忙轉賬等過程中,不幸被捲入刑事案件之中。
幾乎所有當事人及其家屬在案發之初都充滿困惑:為什麼會涉嫌犯罪?
其中的原因也不難理解——電信網路詐騙及相關犯罪早已呈現出高度分工化、專業化、產業化特徵,大多數人只處於鏈條中的某一個環節,對上下游結構幾乎毫不知情。只有當律師從整體結構出發,幫助其定位「所處位置」時,他們才忽然驚覺:原來自己早已身處犯罪鏈條之中。
c某犯罪集團起訴書所披露的內容幾乎完整展現了一個跨境犯罪集團從引流、收款、分流、鏈上處理,到離岸變現、風險控制的全流程結構。
因此,本文嘗試以該起訴書為樣本,對此類犯罪集團的運作鏈條進行系統分析,並結合實務經驗,分析不同崗位人員可能涉及的罪名與法律風險。需要說明的是,文中所呈現的結構,並非僅存在於個案,而是在大量黑灰產、電信詐騙類案件中反覆出現的常見手法,因此,其具有極強的教育和警示意義。
謹以此文,希望讓更多處於鏈條邊緣的人,能夠看清楚自己所處的位置與可能承擔的法律後果。實踐中,我見過太多當事人,直到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仍認為自己只是「打工」,「幫忙」,「只提供技術」,不理解為什麼自己的行為會存在法律風險。若能在更早階段看清風險、很多人本可以及時止損,避免一步步滑入更深的法律後果。
I 本文作者:邵詩巍律師
本文框架:
引言:
一、c某被遣送回國事件背景:某跨境集團案件基本情況
二、某跨境集團犯罪與洗錢模式拆解:完整資金鍊條與分工結構
1、第一步:引流端——從「接觸」到「入金」
2、第二步:收款端——兩條入金通道並行:美元電匯與鏈上直收
3、第三步:分流端——「拆單與規避風控」
4、第四步:鏈上端——提幣、多跳、歸集
5、第五步:染色端——把「可疑來源」轉化為「可解釋來源」
6、第六步:出口與反哺——離岸變現與金融體系再循環
7、組織保障機制:風險控制與反偵查行為
三、某跨境集團不同崗位人員可能涉嫌的罪名
1、核心決策與組織領導者(如c某及相關共謀者)
2、前端誘導人員(包括「引薦人」與「帳戶經理」)
3、收款端操作人員(空殼公司控制者及鏈上收款地址操作員)
4、分流端操作人員(財務操作員/拆單分賬人員)
5、鏈上端操作人員(鏈上操作員)
6、染色端與離岸端操作人員(礦場、水房、車隊、離岸公司營運者)
7、涉賭博及洗錢業務營運人員
8、支付結算類仲介(含OTC承兌商)
9、組織與保障人員(風險控制部門及關聯行賄人員)
10、技術支持與平台維護人員
11、日常營運與後勤保障人員
結語
1
c某被遣送回國事件背景:某跨境集團案件基本情況
1、案件背景
2015年,來自中國福建的c某在入籍jpz後,創立了某跨境集團。該集團初期以房地產、金融投資等合法業務為外衣,迅速在jpz構建起一個橫跨多國的龐大商業網路。然而,根據美國等多國執法機構的調查,這個商業帝國的另一面,是一個系統性的跨國犯罪網路。
2016年至2022年間,c某犯罪集團以jpz xx等地為主要據點,建設並營運了至少10處封閉式詐騙園區。其核心詐騙手法為「殺豬盤」。
2025年10月14日,美國執法部門正式起訴c某,指控其犯有電信詐騙共謀和洗錢共謀等罪名。同日,美方宣布成功沒收與c某相關的約127,271枚比特幣,按當時市值計算約合150億美元。此舉被美國司法部定義為該部門歷史上最大規模的沒收行動。
2、c某已被遣返,同案人員將面臨什麼?
2026年1月7日,c某等三人已被遣返至中國。境內執法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將於近期公開通緝首批c某犯罪集團骨幹成員,持續加大追捕力度,堅決將相關在逃人員抓捕歸案。同時,執法部門也向相關人員發出明確警示:應當認清形勢,儘早投案。因此,c某犯罪集團相關人員的案件,預計後續將依法由我國司法機關進行審理。
從執法部門的表態來看,本案的偵辦和後續行動,是作為一項跨境犯罪的整體打擊工作來推動的。
那麼,支撐這種犯罪活動能夠形成大規模、產業化的運作體系,其背後的機制到底是什麼?為回答這個問題,下面我們將對這一犯罪集團所採用的核心手法,以及其資金洗白的完整路徑,進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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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跨境集團犯罪與洗錢模式拆解:完整資金鍊條與分工結構
1、第一步:引流端——從「接觸」到「入金」
這條鏈路的起點,是一套被崗位化的獲客系統。據起訴書描述,犯罪分子通過多種方式聯繫受害者,他們以「引薦人(Introducers)」身份聲稱擁有通過投資各類投資市場獲利,例如加密貨幣市場和外匯市場,以此來誘導受害者投資。引薦人並不負責收款與轉移資金,其核心職責是完成低成本觸達與篩選:以 WhatsApp、Telegram 等即時通訊軟體為主要陣地,通過「隨機搭訕」等方式建立第一觸點,然後在接下來的 3—5 天內持續輸出「可批量復用的盈利敘事」。
這一階段常見的動作組合是:持續展示收益截圖、交易記錄、生活消費場景,逐步把溝通焦點從「認識」引導到「機會」,再把「機會」引導到「平台鏈接」。其目的不是立刻索要轉賬,而是讓受害者在認知上形成三個判斷:平台存在、收益可見、錯過可惜。換句話說,引薦人完成的是「前置說服」,把受害者推到「主動詢問如何參與」的位置。
當受害者表現出投入意願後,鏈路進入第二個崗位:園區內的「帳戶經理」。與引薦人不同,帳戶經理掌握一整套「交易平台外觀+後台權限+話術模板」。其核心任務是把受害者的「想賺錢」情緒轉化為可持續入金,並通過「可控的提現體驗」鎖定信任。
典型流程是:後台調整收益數據,製造穩定的日收益;允許小額提現快速到賬,建立「平台可出金」的經驗;等到受害者嘗試大額提現時,再以手續費、通道費、稅費等名義突然設障。這個節點的關鍵在於,受害者往往已在前期投入形成沉沒成本,帳戶經理利用這一點推動其繼續追加資金,以「補齊手續費」「完成認證」「提升額度」等理由反覆加碼。引流端與帳戶經理端之間的分工,使詐騙不再依賴某個「能說會道的人」,而是一套可複製、可輪班的客戶轉化機制。
2、第二步:收款端——兩條入金通道並行:美元電匯與鏈上直收
當受害者決定入金,資金會進入收款端。起訴書呈現的收款結構是「雙通道」並行:一條是美元電匯進入美國銀行體系;另一條是加密資產直接進入鏈上地址組。兩條通道服務同一目標:降低受害者戒備,同時把資金儘快納入可控範圍。
第一條通道的核心,是 Brooklyn Network 這樣的本地化收款網路。其業務動作高度具體:提供現成公司殼或快速註冊空殼公司,以「企業投資」「商務往來」等方式完成開戶材料與簽名代辦,在美國銀行體系內開出可承接電匯的公司帳戶。對受害者來說,這類帳戶的可信度明顯高於個人帳戶或境外帳戶,且「公司帳戶收款」更符合被包裝的「投資」敘事。資金一旦到賬,收款端通常不做長期沉澱,而是快速完成「法幣→加密資產」的遷移。
典型操作路徑:資金通過空殼公司銀行帳戶轉移後,再轉換為USDT,再提幣到冷錢包等自託管體系。該通道的功能不僅是收款,更重要的是把資金從銀行系統「搬運」到後續可進行多層處理的鏈上環境。
第二條通道是「0x 地址組」的鏈上直收。該通道更強調「跳過銀行側凍結與審查」,常見動作是向受害者提供收幣地址二維碼,並要求在轉賬備註中寫入「Investment」等內容,以匹配前述「投資入金」的故事線。收到鏈上資金後,會在較短時間內轉發到中轉地址,避免資金長期停留在「對外可見的收款地址」上,降低被標記與追蹤的風險。
這兩條通道並行的意義在於:不同受害者的資金形態不同,詐騙集團通過通道配置把「入金摩擦」降到最低;同時,所有資金最終都被導入後續的分流與鏈上層化系統,實現統一處理。
3、第三步:分流端——「拆單與規避風控」
資金進入集團控制範圍後,首先面對的是銀行端與交易平台端的風控規則。涉案團隊人員的工作任務為:通過網銀轉賬、拆單、快速買幣,降低被識別與凍結的機率。這一階段常見的動作結構包括:
第一,拆單與帳戶池。對於較大金額的入金,會先在多家空殼公司帳戶之間分流,形成「過賬鏈條」。拆單的策略往往圍繞閾值控制進行:把單筆資金拆到低於特定風控閾值的區間,並在時間上儘量同步或錯峰,以避免形成明顯的集中入金特徵。
第二,平台側的多帳戶並行。拆單完成後,財務操作員會同步登錄多個交易所子帳戶,快速將法幣換成 BTC 或 USDT。這裡的關鍵是通過「多帳戶、多平台、短時間並行」分散風險:即便個別帳戶觸發 AML/KYC 審查或被臨時凍結,資金鍊條仍可通過其他帳戶繼續運轉。
第三,速度優先。該階段通常追求「到賬即處理」,避免資金在任何單一節點停留時間過長。因為無論是銀行帳戶還是交易平台帳戶,停留越久,越容易出現協查、止付、風控覆核等不確定性。分流端的「快」並不意味著隨意,而是一種嚴格的風險控制策略:儘快把資金導入更難凍結與回滾的鏈上體系。
這一環節完成後,資金的銀行痕跡被顯著削弱,後續追查的關鍵將從「銀行流水」轉向「鏈上路徑與交易平台協作」。
4、第四步:鏈上端——提幣、多跳、歸集
鏈上端由「鏈上操作員」承擔,通常與園區財務屬於同一體系人員,只是從網銀與交易平台界面切換到區塊鏈工具鏈。其目標非常明確:製造鏈上斷點、稀釋關聯、最終將資金歸集到少數核心控制錢包。這一階段可以拆成三組關鍵動作:
第一,提幣(從平台內帳戶到自託管)。
當資金停留在交易所帳戶時,仍處於「可被平台凍結、可被執法協作控制」的範圍。提幣意味著把資產從平台的內部賬本轉移到鏈上地址,進入自託管狀態。該動作是從「可控平台」走向「自控錢包」的關鍵步驟。
第二,多跳中轉(Layering)。
起訴書通過多組鏈上圖示明確呈現了一種高度重複的資金路徑結構:資金被拆分至數十個不同地址,隨後再重新匯入同一地址(漏斗地址),並最終轉入陳某控制的錢包集群。聯邦調查局(FBI)在分析中指出,該模式反覆出現,其功能在於「使資金追蹤變得更加困難」。
具體而言,起訴書列舉了兩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一是來自比特幣礦池的資金,被分散轉入 22 個獨立地址 後,再次匯集至同一漏斗地址,並轉入目標錢包集群;
二是來自某交易平台的資金,被拆分至 27 個地址,隨後重新歸集至同一地址,再轉入核心錢包。上述結構被明確認定為「反覆出現的資金模式」,並被執法機關指出其作用在於掩蓋資金真實來源。
從資金形態上看,這類交易呈現出明顯的非自然特徵:路徑複雜、層次較多、存在刻意拆分與集中並存的結構性安排。其實際效果,是人為提高單一地址與最終控制主體之間的識別難度,使調查方需要在多層地址之間建立完整關聯鏈條,方能形成穩定的歸屬判斷。
第三,歸集與集中管理。
多跳的終點通常是歸集:資金會被集中匯入核心錢包或漏斗地址,便於後續進行更高層級的處理(例如礦池混合、水房出金、離岸變現)。在實務中,歸集地址往往由專人管理,採用冷錢包或多簽架構保存密鑰,形成「資金主庫」。
起訴書提到,c某本人「持續監控其控制的錢包地址中的活動」,並對資金流向保持高度關注,也對應了這一點:這些鏈上資產並非隨機分散存放,而是處於集中調度與持續管理之中。鏈上端的本質,是把追蹤成本從「線性查證」提升到「圖譜工程」,讓資金鍊條在結構上呈現出多入口、多路徑、多層化、多匯聚的特徵。
5、第五步:染色端——把「可疑來源」轉化為「可解釋來源」
在鏈上完成層化後,仍存在一個問題:鏈上路徑再複雜,資產的「來源標籤」仍可能在交易所風控、鏈上分析、協查通報中被識別。於是集團會引入更高層級的處理方式,對資金進行「來源掩飾」,本文將這一階段概括為「染色」,本質上指的是對資產外觀與來源的重新塑造。這一拍通常由三類機制共同完成:
第一,礦場與礦池混合。
起訴書提到 xx與 xx 礦場,並指向「新挖幣」與外部資金混合的異常比例,僅有約30%來自挖礦獎勵。將外部流入的資金與礦池產出混合,再統一進入歸集錢包,對外解釋路徑更容易被包裝為「礦池收益」「算力回報」。這也是為什麼礦場會在整個洗錢體系中被賦予高優先級:它不僅提供現金流,還提供了一種形式上更具合理性的資金來源解釋路徑。
第二,歸集結構與錢包工程配合。
起訴書附帶的圖示清晰顯示,相關資金多次呈現出「拆分至多個地址後,再集中歸入同一地址」的結構。這種結構反覆出現,並被文件明確指出其效果在於增加資金路徑識別難度。在整體結構上,這類歸集地址承擔着集中管理功能:多來源資金在路徑上被逐步收束,最終匯入核心地址,再進入下一階段處理。需要指出的是,這種結構並非單純追求「徹底隱藏」,其更現實的作用,是在礦池外觀、經營性收入外觀等背景下,使資金流轉在形式上更接近「集中結算」,「統一歸集」等看似正常的場景,從而弱化異常特徵的直觀衝擊。第三,水房櫃檯與車隊出金。
起訴書多處提及通過專業洗錢渠道,將加密資產兌換為現金,再通過現金重新進入金融體系或再次購買加密資產。此類渠道通常以「水房」,「地下錢莊」等形式存在,其作用在於切斷鏈上路徑與法幣體系之間的直接連續性。在這一環節,往往會配套「車隊」體系:負責現金或貴重物的跨城運送、點交、交割安全與路線控制。車隊並不直接出現在鏈上記錄中,但它承擔了「把鏈上價值落實為可控制現金」的物理基礎設施作用。
對於集團而言,水房解決的是金融斷點,車隊解決的是現實交割與安全問題,兩者共同構成「鏈下清洗」的關鍵模塊。這類結構在跨境洗錢案件中極為常見,其核心目的,是通過物理層面的資產轉換,進一步削弱鏈上追溯的連續性。這一環節結束後,資金在形式上更接近「可解釋來源」的資產形態,且具備進入銀行與離岸結構的條件。
6、第六步:出口與反哺——離岸變現與金融體系再循環
在整個鏈路的末端,「出口」階段解決的是資產的可使用性問題。即:資金不再停留於鏈上或灰色通道,而是被轉化為可以公開消費、可以對公支付、可以進入高價值資產市場的法幣資產,並進一步具備資本屬性。
第一,離岸公司體系承擔變現與支付功能。
起訴書列舉的xx、xx、xx 等主體(由集團關聯人員控制,目的主要用於處理和清洗非法資金),呈現出典型的離岸結構安排。相關資金通過香港等地的場外交易渠道出售加密資產,進入離岸銀行的美元結算體系,並以公司名義對外支付至奢侈品商、拍賣行、遊艇經銷商等商業機構。配套的合約、發票、付款備註等文件,通常將資金用途描述為「投資諮詢費」「顧問費」等服務類名目,使相關交易在銀行系統中表現為常見的跨境商業付款。這一結構的關鍵在於支付行為具備相對完整的形式合規外觀,使資金流轉在事後具有可解釋性。
第二,金融體系反哺與資本循環。
起訴書提及 xx Bank 在集團體系中的角色,相關資金在完成變現後,被用於對該銀行進行增資,提升其資本實力。資本實力提升後,銀行再通過授信、貸款等方式,將資金以金融產品形式投向集團關聯實體,包括礦場、園區及相關業務板塊。由此,資金不再只是被動「清洗」與消費,而是進入金融體系形成槓桿效應,繼而支持更大規模的業務擴張。這意味著該鏈路已具備明顯的資本循環特徵。
7、組織保障機制:風險控制與反偵查行為
起訴書同時披露,集團內部設有專門的「風險控制」職能,該職能是直接參與對抗執法、維繫集團運轉的重要模塊。其中記載,共謀者-2負責主持該職能,並與被告人c某就「風險控制」問題長期溝通。
起訴書明確記載,被告人c某本人保存有系統性的行賄賬簿。文件指出,該賬簿記錄了向集團相關人員報銷的行賄及奢侈品支出,金額高達數億美元規模。從整體組織分工來看,風險控制部門這是該跨境犯罪集團實現長期化、規模化運作的重要保障條件。
以上從資金流動的角度,已經完整呈現了該犯罪體系從引流獲客、資金入金、分流處理、鏈上層化、染色包裝,到離岸變現與金融反哺的整體路徑。這是一條高度結構化、可規模化運轉的犯罪鏈路。
這條鏈路之所以能夠長期穩定運轉,是因為背後存在清晰的組織架構與崗位分工。每一個環節,都對應着具體的人員角色與職責邊界。
因此,在釐清犯罪手段與運作機制之後,我們再回到「人」的層面,結合不同崗位的實際行為,進一步分析各類人員可能涉及的罪名及其法律責任。下面即對各類角色分別展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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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不同崗位人員可能涉嫌的罪名
1、核心決策與組織領導者
涉嫌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洗錢罪】及【行賄罪】等,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對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
核心領導者負責犯罪集團的總體戰略、架構設計與資源調配。其行為包括:確立並管理從引流、收款、分流、鏈上清洗到離岸變現的完整犯罪產業鏈;決策設立並聽取「風險控制」部門匯報,直接參與通過賄賂外國公職人員以換取情報和保護;持續監控並指揮巨額非法資金的流轉與歸集(如鏈上錢包集群)。起訴書提及c某保存的、金額高達數億美元的系統性行賄賬簿,是其組織領導犯罪活動、維繫組織生存的核心工具的直接證據。
該行為的法律實質在於:
第一,其創建、維持並指揮了一個結構嚴密、分工明確、具備經濟實力與非法控制能力的犯罪組織,完全符合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構成要件,其身份並非普通參與者,而是發起、設計並實際掌控整個體系運行的核心決策者。
第二,作為首要分子,其法律責任並不限於「親自實施」的個別行為,而應覆蓋集團整體運作所實施的系統性詐騙、專業化洗錢及為維繫組織運轉而實施的行賄行為。
第三,其行為的危害性,已不止於財產層面的侵害,更體現在通過系統性行賄對執法秩序的侵蝕,以及對金融秩序與社會信任基礎的破壞。
綜上, 核心決策與組織領導者由於設計了整套犯罪結構、調度了全部關將範圍應覆蓋由其組織、領導下的全部犯罪活動。
如果說核心決策與組織領導者決定了整條犯罪鏈路的結構與走向,那麼真正把這一體系持續運轉的,是分布在各個環節的具體執行人員。正是這些崗位化分工的持續配合,使詐騙得以規模化、資金得以流水線處理,整個體系具備了高度可複製性與擴張性。
因此,接下來需要回到各崗位本身,分別分析不同角色的行為性質及其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
2、前端誘導人員(包括「引薦人」與「帳戶經理」)
該類人員的行為性質較為明確,其法律風險主要在於共同犯罪中的角色認定及責任範圍。
涉嫌罪名:【詐騙罪】共犯。
「引薦人」通過冒充專家、展示虛假盈利記錄等方式,系統性虛構投資獲利機會,「引薦人」通過虛構投資機會、展示偽造收益等方式,直接塑造被害人的錯誤認識;「帳戶經理」則通過操控後台數據、設置提現障礙,將這一錯誤認識最終轉化為真實的財產損失。二者分工不同,但共同完成了一個完整的詐騙鏈條。二者行為前後銜接,共同構成了一個完整的詐騙行為鏈條。
3、收款端操作人員(空殼公司控制者及鏈上收款地址操作員)
該類人員的法律定性涉及詐騙共犯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競合問題,核心爭議點在於其主觀明知的具體內容與程度。
涉嫌罪名:【詐騙罪】共犯。
空殼公司控制者通過虛構企業背景、開設對公帳戶,為詐騙活動提供具有欺騙性的「合法」收款渠道,直接接收並轉移被害人資金;鏈上操作員則直接控制收款地址並實施資金轉移。二者行為是詐騙資金得以實際脫離被害人控制的關鍵執行環節。若能證明其明知所接收資金系詐騙犯罪所得,且其行為旨在幫助完成詐騙既遂,則可認定其與前端詐騙人員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構成詐騙罪的共犯。
同時,可能單獨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該罪名的適用關鍵在於其行為是否屬於獨立的「轉移」和「隱瞞」。若其明知資金來自犯罪,仍通過「雙通道收款+快速轉移」的方式切斷資金鍊條,其行為已具備典型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特徵。
4、分流端操作人員(財務操作員/拆單分賬人員)
該類人員的行為處於詐騙活動完成後的資金處理階段,法律定性涉及下游犯罪與上游共犯的界分問題。
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涉嫌構成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及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其核心行為是對已到賬的詐騙資金進行技術化處理,包括:將大額資金拆分為低於監管閾值的小額交易,通過多個空殼公司帳戶進行「過賬」;在多個交易平台帳戶內快速完成法幣與加密資產的兌換及提現。這些操作的直接目的是切斷資金與上游犯罪的關聯、對抗風控監測,具有典型的「清洗」與「隱匿」特徵。
5、鏈上端操作人員(鏈上操作員)
該類人員的法律風險核心在於,其專業化的技術行為是否足以構成獨立的洗錢犯罪,以及對主觀明知的認定標準。
涉嫌罪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其核心行為是利用區塊鏈技術實施系統性的資金「多層化」處理,具體表現為:通過數十甚至上百個中間地址進行「多跳」轉移、拆分與再歸集(如起訴書所揭示的「22個地址分散再匯集」模式),最終將資金歸集至核心控制地址。這一系列操作的直接與主要目的,在於人為製造複雜的交易鏈路,切斷資金與上游犯罪的鏈上關聯,屬於深度、專業的「隱匿」行為。
6、染色端與離岸端操作人員(礦場、水房、車隊、離岸公司營運者)
該類人員的行為標誌着洗錢流程進入「深度清洗」與「合法化出口」階段,其法律風險集中於高階洗錢犯罪的認定。
涉嫌罪名:【洗錢罪】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其核心操作模式是為犯罪所得系統性地製造合法外衣:礦場/礦池營運者通過將非法資金與自身挖礦產出混合,利用「生產經營收入」外觀進行「混淆來源」;水房/地下錢莊及配套車隊通過加密貨幣-現金的跨境兌換或對敲,利用物理交割切斷數字鏈路;離岸公司營運者則通過偽造商業合約、發票(如「顧問費」),將資金以合法跨境支付名義注入正規金融體系,並用於購買高價值資產(奢侈品、房產)或向關聯實體注資,實現「金融反哺」。
7、涉賭博及洗錢業務營運人員
該類人員的行為體現了利用非法業務本身作為洗錢工具的複雜模式,其法律風險集中於罪名競合與行為目的的認定。
涉嫌罪名: 同時可能涉及 【開設賭場罪】與【洗錢罪】。
其行為具有複合性:一方面,通過營運賭博「鏡像站」規避監管,持續提供網路賭博服務,符合開設賭場罪的構成;另一方面,起訴書顯示,其利用賭博平台實施「自循環」操作(將「乾淨」的加密貨幣充值後快速提現,偽造贏利記錄),並將非法所得再次投入賭博、挖礦等業務,旨在為犯罪資金製造「賭博所得」或「經營收益」的合法外觀,此系列行為具有明確的掩飾、隱瞞資金來源的性質。
8、支付結算類仲介(含OTC承兌商)
該類人員為犯罪活動提供非法的金融通道與貨幣兌換服務,其法律風險核心在於其未經許可的經營行為本身以及該行為對上游犯罪的實質促進作用。
涉嫌罪名: 主要涉嫌構成 【非法經營罪】。
其行為模式主要包括:1.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如營運地下錢莊、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為犯罪集團提供不受監管的跨境資金轉移、結算服務;2. 非法買賣外匯,即作為OTC(場外交易)承兌商,在未取得相應行政許可的情況下,大規模從事人民幣與外幣(包括加密貨幣與傳統法幣)之間的兌換業務。這兩類行為均直接違反了國家關於支付結算業務與外匯業務需經特許經營的強制性規定,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
9、組織與保障人員(風險控制部門及關聯行賄人員)
該類人員的行為旨在為犯罪集團提供系統性保護,其法律風險觸及有組織犯罪的核心特徵及關聯的妨害司法犯罪。
涉嫌罪名: 可能涉及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行賄罪】 及相關妨害司法類犯罪(如 【妨害作證罪】)。
其核心行為是系統性對抗執法與司法:通過與特定國家執法人員建立非法聯繫,實施賄賂以換取執法情報、「脫身」協助,甚至試圖操縱執法機關為其非法目的服務(如起訴書提及的「先搶劫,再談保護費」指示)。集團核心成員保存的詳細行賄賬簿是此類行為長期性、組織性的直接證據。
10、技術支持與平台維護人員
該類人員提供犯罪活動所需的基礎設施與專業服務,其法律風險的核心在於主觀明知程度的認定及提供幫助行為的性質界定。
涉嫌罪名: 主要可能涉及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在特定條件下亦可能構成上游犯罪(如 【詐騙罪】)的共犯。
具體行為包括:1. 開發並維護具有欺詐功能的虛假投資平台,提供可篡改數據、控制出入金的後台系統;2. 提供批量註冊空殼公司、虛開對公帳戶、代理記賬等配套服務。
11、日常營運與後勤保障人員
該類人員為犯罪組織的存續與運轉提供基礎性支持,其法律風險雖相對間接,但在有組織犯罪背景下仍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涉嫌罪名: 根據其具體行為內容及主觀認知,可能涉及 【詐騙罪】 或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的共犯。在犯罪集團可能被整體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情況下,其亦可能作為 【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的「其他參加者」被追究刑事責任。
從前端引流、帳戶操作,到收款、分流、鏈上處理,再到離岸變現、風險控制與後勤支持,這些崗位看似分散、職責不同,但在司法視角下,往往會被置於同一犯罪結構中整體評價。行為越專業、分工越穩定、配合越緊密,被認定為共犯或下游犯罪的風險就越高。
現實中大量當事人之所以觸犯法律,正是因為他們只知道自己做了什麼,卻從未看清自己在整條鏈路中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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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本文所剖析的,並非是c某犯罪集團的極端個例,而是一套已高度成熟、具備標準作業流程的跨境犯罪產業模式。其真正的危害性在於,通過其 「精細化」的分工設計、「崗位化」的運作模式 與 「可複製性」的快速擴張能力。從引流、收款,到洗錢、風控,整個鏈條如同一台精密的犯罪機器,任何單一「零件」的缺失都無礙其整體運轉。
正是這種分工,導致大量身處邊緣的執行者——負責「養號」、做「推廣」、提供「技術支持」、進行「資金中轉」或「OTC承兌」的人——他們或許從未接觸核心決策,甚至不清楚整體的犯罪模式,但其不可或缺的「功能」已將他們與整個犯罪機器的非法目的牢固綁定。因此,當事人在面對司法機關時提出的「我不知情」等解釋,很難切斷其行為與最終犯罪結果之間的法律因果關係。
基於此,本文的分析旨在呈現此類案件背後的組織結構與運行邏輯,並提示不同崗位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使相關人員能夠更清晰地理解自身行為在整體鏈條中的法律評價,也使尚處邊緣的人能夠提前識別風險邊界,避免因誤判形勢而承擔不必要的刑事後果。
【文章來源:公眾號 邵詩巍律師】
特別聲明:本文為邵詩巍律師的原創文章,僅代表本文作者個人觀點,不構成對特定事項的法律諮詢和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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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邵詩巍律師長期深耕 Web3 及加密貨幣領域刑事辯護與合規業務,在經濟犯罪、網路犯罪及涉虛擬貨幣類新型案件方面積累了大量實務經驗。 擅長辦理涉嫌開設賭場罪、詐騙罪、非法經營罪、職務侵占罪等重大疑難複雜刑事案件。 提供刑事案件全流程辯護、企業刑事合規體系搭建、個人及企業刑事法律風險防控等法律服務。 執業以來累計辦理刑事案件 300 余起,其中超過 60 起案件成功實現撤案、不予起訴、適用緩刑、罪名降檔等實質性辯護結果。
來源:金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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