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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部分甲種、丙一種特別股訴訟案撤回起訴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35號

2.事實發生日:104/08/2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產物」)請求本公司收回其所持有部分甲種

特別股,主張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99年2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收回其所持有部分丙一種特別股,主張

本公司應給付465,000元及自97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4.處理過程:

新光產物已具狀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撤回起訴,本公司於今日具狀表示同意,

本件訴訟終結。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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