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LINEPAY: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112年度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11款


公司代號:7722


公司名稱:LINEPAY

發言日期:2026/01/30

發言時間:14:49:26

發言人:張希雯

1.事實發生日:115/01/30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2/11/17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於112年3月2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112年度第二次員工認股

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依115年1月30日董事會決議修訂本公司「112年度第二次員工認股

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

●修訂前條文:

一、~四、(略)

五、認股條件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認股權人如有下列情形者,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依下列方式處理:

1.(略)

2.留職停薪:

經核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

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暫停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

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

後遞延,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略)

4.(略)

5.(略)

6.(略)

7.(略)

(五)(略)

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七、(略)

八、行使認股權程序

(一) 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

認股權利,並應填具「員工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人資單位提出申請。

(二) 本公司受理認股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本公司指定銀行,認股權人應

於繳款期間內將股款繳納至本公司指定銀行,並將匯款單影本交付予人資單位,一經繳

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三)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資本額變更登記(如有適用)、股票印製及簽證(如有適用)完成後依約定發給認股

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 變更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長依相關法令訂定股票發放日。

九、~十一、(略)

十二、其他

(一) (略)

(二) (略)

(三) (略)

(四)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訂定於民國112年3月28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114年8月12日。

●修訂後條文:

一、~四、(略)

五、認股條件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認股權人如有下列情形者,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依下列方式處理:

1.(略)

2.留職停薪:

經核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

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

序往後遞延;逾期未行使者,暫停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

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略)

4.(略)

5.(略)

6.(略)

7.(略)

(五)(略)

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採先發行股

票後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七、(略)

八、行使認股權程序

(一) 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本條第(五)項規定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

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應填具「員工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人資單位提出

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 本公司受理認股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本公司指定銀行,認股權人應

於繳款期間內將股款繳納至本公司指定銀行,並將匯款單影本交付予人資單位,一經繳

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次已請求

但未繳款之部份視為未認購,認股權人需再次重新辦理認購請求。

(三)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認股權人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

(四) 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五) 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

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4.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5.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六) 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季因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購所交付之

股票數額予以公告,並於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

本額變更登記。

九、~十一、(略)

十二、其他

(一) (略)

(二) (略)

(三) (略)

(四)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訂定於民國112年3月28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114年8月12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115年1月30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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