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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富邦媒: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二筆使用權資產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20款


公司代號:8454


公司名稱:富邦媒

發言日期:2026/01/21

發言時間:18:26:19

發言人:谷元宏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一、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4*0號9樓(含地下第三層車位4個)

二、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4*0號地下第三層車位1個

2.事實發生日:115/1/21~115/1/21

3.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5年1月21日

4.其他核決日期: 不適用

5.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一、續租9樓(含地下第三層免租車位4個)

(一)交易單位數量:434.6坪

(二)每單位價格:

1.租期:115/04/01~118/03/31

每單位價格:新台幣約1,536元/坪/月(未稅)

租金金額:新台幣667,449元/月(未稅)

2.租期:118/04/01~120/03/31

每單位價格:新台幣約1,582元/坪/月(未稅)

租金金額:新台幣687,472元/月(未稅)

(三)使用權資產金額:新台幣38,886,774元

二、增租地下第三層車位1個:

(一)交易單位數量:1個

(二)每單位價格:新台幣3,600元/月(未稅)

(三)使用權資產金額:新台幣206,380元

6.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1)交易相對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與公司之關係:其他關係人

7.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1)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地點及使用坪數較符合本公司人員使用需求,適逢

物件出租人為關係人。

(2)前次移轉所有人: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之關係:非關係人

(4)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交易相對人之關係:非關係人

(5)前次移轉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依買賣契約書所載)

(6)前次移轉面積:

土地:3,609.04平方公尺,折合1,091.73坪(依買賣契約書所載)

建物:24,840.62平方公尺,折合7,514.27坪(依買賣契約書所載)

(7)前次移轉金額:共計新台幣1,888,000,000元(含稅,依買賣契約書所載)

8.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1)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取得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依買賣契約書所載)

(3)取得面積:

土地:3,609.04平方公尺,折合1,091.73坪(依買賣契約書所載)

建物:24,840.62平方公尺,折合7,514.27坪(依買賣契約書所載)

(4)取得金額:共計新台幣1,888,000,000元(含稅,依買賣契約書所載)

(5)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富邦金控持股100%之子公司(富邦金控係本公司之

最終母公司)

9.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10.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1)交付或付款條件:月繳

(2)租期:115/04/01~120/03/31

(3)契約限制條款:無

(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11.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內部管理辦法議定

12.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不適用

13.專業估價師姓名:

不適用

14.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15.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6.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7.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8.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9.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20.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21.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2.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23.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維持現有辦公室空間,並符合車輛停放需求。

24.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25.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6.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5年01月20日

27.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是

28.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30.前已就同一件事件發布重大訊息日期: 不適用

31.其他敘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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