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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公司法第158條、本公司章程第五條之一及甲種特別股發行條件之權利義務第(1)點 所規定,本公司得於自發行屆滿五年之次日起(即於民國(以下同)114年10月15日) 隨時按原實際發行價格,收回全部或一部之甲種特別股。 二、本公司業於114年10月1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於115年6月30日前,依原實際發行 價格每股新臺幣50元整,收回全部甲種特別股135,000,000股,辦理註銷減資及終止上 市;並就包括但不限於註銷減資基準日、收回基準日暨終止上市日、價款發放日及應給 付股息等事項,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及訂定。 三、本公司業於115年1月15日經董事長簽准收回全部甲種特別股,並訂定相關作業日程如下: 1.註銷減資基準日:115年2月26日。 2.收回基準日暨終止上市日:115年2月26日。 3.最後交易日:115年2月11日。 4.停止交易期間:115年2月12日至同年2月26日。 5.最後過戶日:115年2月21日(因最後過戶日適逢假日,故現場過戶提前至 115年2月13日)。 6.停止過戶期間:115年2月22日至同年2月26日。 7.收回價款發放日:115年2月26日。 四、凡持有本公司甲種特別股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者,因最後過戶日115年2月21日適 逢例假日,現場過戶提前至115年2月13日(星期五)16時30分前,親臨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100405台北市中正區 忠孝西路一段6號6樓,電話:02-2371-1658)辦理過戶手續;以掛號郵寄者,則以 115年2月21日(最後過戶日)郵戳日期為憑。 凡透過參加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中辦理過戶者,將由本公司股務代理 機構依其送交之資料逕行辦理過戶手續。 五、特別股收回價款之發放方式:因本特別股採無實體發行,本公司將於收回基準日前函 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本特別股股東於集中保管帳戶所登錄之股東 名冊,並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100405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6號6樓)統一辦理特別股收回及註銷作業。本公司訂於 115年2月26日(星期四)將收回價款(扣除匯費及作業處理費用後)匯入股東留存 於股務代理機構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提醒已以本特別股設定質押之股東,請於115年2月13日(星期五)前完成解質手 續,以免影響收回價款之領取權益。 六、甲種特別股股息計算方式(計算至元以止,元以下捨去): 1.114年度:依下列二段期間合計,每仟股發放約新臺幣2,117元。 (1)自114年1月1日至同年10月14日,共計287天,按原發行年股息率4%計 算,每仟股發放約新臺幣1,572元。 (2)自114年10月15日至同年12月31日,共計78天,按本公司於114年10月 13日公告之重設年股息率5.1015%計算,每仟股發放約新臺幣545元。 2.115年度: 自115年1月1日至同年2月25日(發行迄日),共計56天,按重設年股息率5.1015%計算,每仟股發放 約新臺幣391元。 七、甲種特別股股息發放對象、分派及發放時點: 1.114年度:俟115年董事會決議114年度盈餘分派後辦理。 2.115年度:俟116年董事會決議115年度盈餘分派後辦理。 前述二年度之甲種特別股股息之分派對象,均以本次甲種特別股收回基準日(115年 2月26日)股東名簿所記載之股東為準,屆時其股息發放日擬由董事會決議授權董 事長訂定之。 八、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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