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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磐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華碩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重訴字第1255號民事判決
4.事實發生日:115/01/1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被告公司未依約履行契約義務,經本公司多次發函未果,
故本公司於113年12月6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請求相關損害賠償計新台幣42,847,888元.
6.處理過程:今日115年1月12日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通知,
判決結果確定如下: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2,847,888元,及自11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民國115年1月12日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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