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盛:修訂本公司104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4/08/03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4/03/10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104/03/10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104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包括發行期間、認股權人資格條件等相關內容,並於104/08/03經董事會追認修訂部分
條文。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主管機關要求,刪除104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七條第一項
第三款。
(2)修訂前條文:
104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每一新股繳款金額」如係員工分紅配股時,以股東會決議日前一日收盤價並考量除
權除息影響後價格(上市櫃公司)或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報淨值(未上市櫃公
司)為繳款金額。
(3)修訂後條文:
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刪除。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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