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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及負責人、林亞夫先生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民專上更二字第5號
4.事實發生日:115/01/0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案係因林亞夫先生於105年10月21日
主張本公司自主開發之工具(Q Code)侵害其所擁有之發明專利,
遂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本案經更一審
後,上訴至最高法院,並由最高法院作成113年度台上字第459號
判決,將原判決廢棄並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更為審理。今於
115年01月02日收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主文,該判決結果為
「一、上訴駁回。二、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
負擔。」,本公司取得勝訴判決。
6.處理過程:詳第5點說明。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無
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待取得判決書後委請律師審慎研議後續事
宜,以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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