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新光金:本公司代子公司新光行銷公告與新光銀行合併基準日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4/10/30
2.公司名稱: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依據114/7/2新光行銷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
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四條之規定公告董事會決議與臺灣新光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合併重大訊息進行補充說明。
(2)本次補充內容:新光銀行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九規定,簡易合併新光行銷。
雙方業於114/7/2董事會決議通過合併案與合併契約,並授權董事長訂定合併基準日。
經雙方董事長共同訂定合併基準日為114/12/1。如後續有變更合併基準日之必要時,
雙方董事會業已授權雙方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協調變更之,並辦理後續公告。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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