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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14/10/27
2.發生緣由:
(1)依公司法第281條準用第73條之規定辦理。
(2)本公司業經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減少實收資本額
(3)本公司各債權人對上項減資如有異議,敬請自公告日起31日內 (即自民國114
年10月27日起至114年11月26日止),檢附債權證明文件以書面方式親自送達或郵
寄(以郵戳日為憑)向本公司提出,受理地址為: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208號6樓財
務部收。逾期未表示異議者即視為無異議。債權人提出異議後,若轉讓債權,則
喪失異議權,已向本公司提出之異議視為撤回,特此公告。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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