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鼎:公告本公司修訂114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4/08/06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4/02/26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訂第三條部分條款內容,業已提報
董事會追認。
(2)修正前條文:
(一)員工之資格條件: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獲配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
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金管會
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 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之員工為限。
2.實際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
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
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認股人名單具員工身份之董事或經理人身份,須先經
薪資報酬委員會通過;認股人名單非具經理人身份者,須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3.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
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
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
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
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3)修正後條文:
(一)員工之資格條件: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獲配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
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金管會
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 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之全職員工為限。(所稱
「全職員工」,係指本公司僱用,並依聘僱合約執行交付之工作,定期支領薪
資者。)
2.實際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
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訂分配標準,由董事長
核定後,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認股人名單具員工身份之董事或經理人
身份,須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通過;認股人名單非具經理人身份者,須先經審
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3.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
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
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
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
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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