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計劃受養人居港兩年方符資助大學「本地生」定義
經濟通新聞
《經濟通通訊社31日專訊》政府修訂資助專上課程學額和資助申請資格,新設兩個學費類別,並修訂有關申請資格準則。持受養人簽證或進入許可人士須居港滿2年才符合資格申請政府資助專上課程學額,2028╱29學年起實行相關規定。
政府發言人說,根據現行收生安排,獲入境處首次簽發受養人簽證或進入許可時未年滿18歲的學生,均列為本地學生。近期有意見關注部分學生並無來港居住,卻以本地學生身分申請教資會資助大學的政府資助學額,影響了升讀大學的機會及公帑運用的準確性。
*受養子女須居港滿2年才符合資格申請政府資助專上課程學額*
教育局考慮海外做法和香港實際情況,認為受養子女須居港滿2年才符合資格申請政府資助專上課程學額。至於持有全職工作簽證或工作許可證或各項入境計劃下的簽證或進入許可的人士,將不再符合資格申請政府資助專上課程學額。
*第I類別為獲資助的學費*
有關修訂設立兩個學費類別。第I類別為獲資助的學費,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由入境處簽發並顯示持有人享有香港的入境權、居留權的其他文件、無條件限制逗留簽證標籤,以及單程證,均符合資格申請副學位、學士學位及研究院修課課程的政府資助學額。
持受養人簽證或進入許可人士亦獲有關資助,持有人首次獲入境處簽發有關文件時未滿18歲,並須在緊接所修讀課程開課首天前的2年內居住於香港。就第一年學額,為配合院校收生程
序,該兩年期將由大學聯招處或相關院校按所修讀課程開課首天的日期而適當指明。符合居港規定與否,會在每個學年開始時或之前評定,並在該學年的餘下時間維持不變,而課程學年的首天是按該課程的開課日而定。
*第II類別為不獲資助的學費*
第II類別為不獲資助的學費,適用人士包括,首次獲入境處簽發受養人簽證或進入許可時未滿18歲、並且不符合兩年居港規定的受養人簽證或進入許可持有人;全職工作簽證或工作許
可證持有人;各項入境計劃下的簽證或進入許可持有人,包括優秀人才入境計劃、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或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
非本地學生如學生簽證或進入許可持有人、非本地畢業生留港或回港就業安排下的簽證或進入許可持有人、首次獲入境處簽發受養人簽證或進入許可時,年滿18歲或以上的受養人簽證或進入許可持有人,亦不包括在內。
*第II類別人士仍可以申請報讀政府資助副學位*
第II類別人士仍可以申請報讀政府資助副學位、學士學位及研究院修課課程,惟須繳付不獲資助的學費。就不獲資助的學費水平,院校可根據既定原則,因應本身情況及課程成本,綜合
考慮各種因素,自行釐訂合適的學費水平,並須收取至少足以收回所有額外直接成本的學費。相關學費水平須與非本地學生的學費水平一致。
政府會就上述修訂設立過渡安排,即在2027╱28學年的居港規定設為一年,2028╱29學年起才實行兩年的居港規定。(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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