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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業經104年6月18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103年度盈餘分配案,分派現金股利40,308,000元,授權董事長決定現金股利配息基準日為104年8月3日,依分派權利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每股配發0.6元。
二、本次現金股利謹訂於104年8月31日起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以匯款或掛號郵寄支票方式代為發放,發放至元為止(未滿一元不計),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匯費及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
三、除分函通知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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