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金:台新金控代子公司台新大安租賃(股)有限公司公告向台新銀行取得使用權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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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款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臺南市中西區永福路二段150號5樓
2.事實發生日:114/6/19~114/6/19
3.董事會通過日期: 不適用
4.其他核決日期:
核決層級:董事長核決
民國114年6月19日
5.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單位數量:59.11坪
每單位價格:
114/12/01至116/11/30,$447元/坪/月,
116/12/01至117/11/30,$460元/坪/月,
3年總租金共959,724元(含稅)。
使用權資產金額約:892,888元
6.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與公司之關係:同為台新金控子公司
7.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不適用
前次移轉日期:不適用
前次移轉金額:不適用
8.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9.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10.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租賃期:114/12/1~117/11/30
付款條件:月付
114/12/01至116/11/30,月租金$26,395元(含稅)。
116/12/01至117/11/30,月租金$27,187元(含稅)。
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提前終止租約應於3個月前以書面通知,
並須給付一個月租金為違約金。
11.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決定方式:雙方議價
價格參考依據:鄰近區域辦公大樓出租價格
決策單位:董事長
12.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不適用
13.專業估價師姓名:
不適用
14.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15.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6.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7.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8.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9.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20.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21.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2.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3.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本案取得使用權資產,供辦公場所使用
24.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不適用
25.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6.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不適用
本公司為金控子公司,關係人交易於金控法45條已有規範,
核決程序得適用金控法第45條及本公司辦理利害關係人交易準則之規定辦理
27.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是
28.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30.前已就同一件事件發布重大訊息日期: 不適用
31.其他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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