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比科:公告本公司114年股東常會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行為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14/05/26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吳錦川/法人董事代表人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吳錦川:致新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上海利樂奇微電子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旭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超豐電子(股)公司獨立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董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議案經投票表決同意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吳錦川/法人董事代表人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1)上海利樂奇微電子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2)旭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1)上海利樂奇微電子有限公司
上海市閔行區浦江鎮新駿環路189號C118室
(2)旭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泰然四路車公廟天安數碼時代大廈A座605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1)上海利樂奇微電子有限公司: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分立器件、
電子專用設備的批發、進出口、佣金代理,提供相關的配套服務
(2)旭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開發、設計消費性電子產品的軟體、
提供相關技術諮詢及銷售自行開發的軟體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重大影響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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