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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政府提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建議,擬列國安公署為禁地

經濟通新聞


  《經濟通通訊社12日專訊》政府向立法會提出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的立法建議,更有效實施駐港國安公署職責,當局可刊憲宣布公署履職場地為禁地,減低國家安全風險。

 

  保安局聯同律政司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出,特區政府須履行憲制責任進行本地立法,就《香港國安法》第五章關乎公署職責的條文,訂明具體細節。訂立附屬法例能夠更好支持和保障公署有效依法履行其職責,維護國家安全。

 



  特區政府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55條,規定3項特別情況下報請中央批准,公署可對危害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當局認為必須未雨綢繆,在本地法律層面建立機制,令公署可在有需要時有效履行《國安法》第55條的職責。當局建議在附例中訂明,在有關情況下,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機構和任何公務人員須按公署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

 

  政府建議,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公署根據《香港國安法》簽發的法律文書,即屬犯罪。而為了防止被公署調查的證人,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及禁止任何人在知道或懷疑公署正在辦案,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披露有關調查的任何資料,特區政府建議在附例中訂明罪行。

 

  新附屬法例擬明確國安公署製作或發出的證件或證明文件,對公署人員身分、執行職務的行為等作證明的法律效力。同時會對假冒國安公署人員和偽造國安公署文件的行為列為罪行,施加刑事責任。

 

  附例亦訂明,公署的履職場所應當受到適當保護,防範未經授權而接近或進入場所的行為,以減低國安風險,特別是與間諜行為相關的風險。當局建議行政長官藉在憲報刊登命令,宣布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劃為禁地,而禁地範圍不涉私人民居,也不會對周邊社區造成不合理影響。

 

  當局說,訂立附屬只是在本地法律層面就相關規定訂明具體細節,以致有效地實施《香港國安法》關乎公署職責的條文,並不會賦予公署新的權力,亦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

 

  特區政府表示,有責任盡早完成相關附例的立法程序,並會盡快就兩項附屬法例刊憲,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建議兩項附例在刊憲當日實施。(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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