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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萬泰科: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5-04-11 14:02


第35款


公司代號:6190


公司名稱:萬泰科

發言日期:2025/04/11

發言時間:14:02:33

發言人:許玉秀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11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857,759,462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4/11~114/06/10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1.70~57.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83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3,614,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事宜。

說明:

一、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二、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三、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791,279仟元。

四、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2025年4月11日起至2025年6月10日止;

預計買回3,000,000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83%。

五、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21.70元至57.00元,惟若市價低於買回之區間價格下限

時仍可繼續買回。

六、買回之方式:自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

七、申報時已持有公司股份數量:3,614,000股。

八、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情形:0股。

九、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十、本公司董事會聲明本次買回公司股份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83%,不影響本公

司資本之維持。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

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

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

工。

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之正式員工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員工

(含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司員工),得

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5.1員工得認購股數:依照本公司「員工認股辦法」中的考績、職等及年資標準計算,實

際認購資格及數量,由董事會決議,不得授權董事長決定。

5.2 轉讓予經理人及非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提報適用情形如下表:

項目 薪資報酬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 董事會

經理人 V V

非經理人 V V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

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

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若要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

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

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理。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九條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將依公司法第167-3條規定,員工須自股票交付日起屆滿一年後,

始得轉讓。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第十一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改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民國114年4月11日第16屆第22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一之同意通過,自4月11日起二個月內於櫃檯買賣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

3,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83%,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

資產之3.69%,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

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8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張銘烈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該公司本次預計買回3,000仟股加計已買回尚未轉換給員工之庫藏股3,614仟股,未超過已發行股數

163,660仟股之10%;以預計上限價格執行買回動用金額為171,000仟元及該公司截至113年12月31

日已買回股份金額61,008仟元兩者合計金額為232,008仟元,亦低於該公司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

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預估買回最大現金支出數額為171,000仟元,低於113年12月31日之

現金及約當現金838,373仟元,對該公司之營運未產生重大影響。

經評估,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對該公司之股東權益、每股淨值、負債比

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之變動尚不重大,預定買回股份均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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