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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明遠精密: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20230310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20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 : 1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 : 2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 8.23000

認購股份種類 :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備註-1 :

備註-2 :

備註-3 :

發行目的 : 因應公司未來營運發展及獎酬優秀同仁。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對每股盈餘產生5.78%之稀釋效果。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無重大影響。

限制條款之內容 : 114年4月4日至116年4月3日:50% 115年4月4日至116年4月3日:50%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明遠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 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七條之二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對公司有貢獻之明遠精密同仁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 將參酌年資、職等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 董事會報告。 三、主要發行條件 1.發行期間:於董事會通過後,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 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2.權利期間:自發行日後滿4年 3.發行日期:2023/04/03 4.發行總數:發行總數2,000單位(張),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 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為2,000,000股。 5.發行價格:每股45元 6.認股權行使: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自發行日後滿2年可行使50% (累計), 自發行日期後滿3年可行使 100% (累計)。 四、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須於權利期間執行。 權利期間未執行視同放棄。 五、認股條件說明 (一)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但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3.前述認股權利期間,授權董事長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二)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三)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3.一般死亡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可以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 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認股權利。 6.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 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7.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時,得保留其認股權憑證權利。 (四)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收回註銷。 六、履約方式 由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之。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 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 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惟公司合併或公司 分割時,認股價格不予調整。除法令另有規定或需經主管機關核可外, 對於登載於股東名薄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持有人,本公司將按認股價格 調整之差異,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 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時,若有不足壹股之股份金額,本公司以現金償付。 (二)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購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已繳款之股款繳納憑證及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依相關法令規定 需等幅調降認股價格時,除法令另有規定或需經主管機關核可外,本公 司將按認股價格調整之差異,對登載於股東名薄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持有人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三條第6項所訂之時程 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 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辦理變更登記,待變更登記完成後 發放無實體股票。 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 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 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辦理。 十一、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 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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