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動科:本公司114年第一次現金增資擬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5-03-03 15:46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14/03/03
2.發生緣由:
本公司114年第一次現金增資案之洽特定人繳款期間,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
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133485號函同意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至114年5月22日。
3.因應措施:
一、為確保原股東及員工之權益,將本次現金增資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對投資人
權益所造成之影響,特訂相關補償方案如下:
1.適用對象: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
2.申請期間:自本補償公告日起至114年3月10日止。
3.申請方式:
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已繳款特定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請
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並檢附原股東或員工認股繳款書存查聯影本加蓋股東原留
印鑑,於申請期間截止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件送達為準)至「富動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財務部」(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內溪路9號,電話:03-3245686分機12),逾
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備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二、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1)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已繳款特定人如已無認購意願
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65)
註1:臺灣銀行113年12月31日公告之一年至未滿二年定期存款之固定利率。
註2:實際退款日訂為114年3月25日。
(2)申請展延114年第一次現金增資案特定人繳款期限後,若仍未能募集資金完成,將
辦理退還股款,本公司將退還原股東、員工或特定人等認股人所繳納之股款並加計
利息,退還股款計算方式如下: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65)
註1:臺灣銀行113年12月31日公告之一年至未滿二年定期存款之固定利率。
註2:實際退款日訂為114年6月16日。
(3)對於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或特定人等認股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
公司董事長將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
(4)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起以掛號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退回繳交之股款,並給
付自繳款日起至退款日應加計之利息。
三、承諾書:
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動)114年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4,000,000股
1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68461號申報生效在案。
考量現行市場投資人接受度、未來市場發展狀況、公司整體利益及股東與投資人最
大權益,富動董事長於114年2月24日決議展延繳款期間;富動將依董事會授權及董
事長核決內容,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辦相關事宜。本人特別聲明在此募集作業
期間,不影響原股東或員工權益。若原股東及員工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
受損部份,本人願負相關損失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承諾書人: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黃士恭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業於114年3月3日收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
原訂收足股款增資(驗資)基準日為114年2月27日,更正為11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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