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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於民國104年6月11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分派股東現金股利新台幣
69,858,491元,每股配發新台幣1元,按除息基準日104年7月11日股東名簿
所載之股東,依其持有股份分配之;本次現金股利按分配比例計算至元為
止,元以下捨去,分配未滿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列入公司之其他收入下。
二、茲訂定民國104年7月11日為配息基準日,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民國
104年7月7日至104年7月11日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
理過戶者,務請於104年7月6日(星期一)16時30分前逕洽或掛號郵寄郵寄過
戶者以郵戳為憑)至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信義
路四段236號3樓,電話:(02)2326-8818),俾可享有配息權利。
三、現金股利預計於104年7月27日(星期一),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宏遠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以銀行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方式
發放,匯費或掛號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股利金額新台幣50元(含)以下且無
匯款帳號者,僅郵寄通知書,請股東逕洽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宏遠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領取。
四、除分函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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