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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金融》傳商業銀行不得代理銷售私募投資基金,業內稱非新規

經濟通新聞 2024-06-06 14:03


  《經濟通通訊社6日專訊》近日市傳有關部門將修訂商業銀行代銷私募投資基金相關規定,涉及「商業銀行……不得代理銷售私募投資基金或通過借道其他持牌金融產品的方式變相代理銷售私募投資基金」條款,引發行業和市場廣泛關注。不過,《財聯社》引述多家商業銀行、信託公司和私募基金人士指出,商業銀行不得代銷私募投資基金並非新規定,目前市場合規操作是通過「陽光私募」方式,未聽聞「陽光私募」將受限制的消息,也未收到監管方面相關徵求意見文件。

  報道指,原銀監會創新部曾於2016年下發《關於規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當中明確規定,代銷業務是商業銀行接受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下、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機構委託,在本行渠道(含營業網點和電子渠道)向客戶推介、銷售由合作機構依法發行的金融產品。

  由於私募機構不持有中國證監會管理的《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故商業銀行不得直接代銷其發行的私募投資基金。目前市場合規的操作是通過「陽光私募」方式--由持牌信託公司發行信託集合理財計劃,聘請私募機構出任管理人,相關產品即可在商業銀行渠道內進行銷售。

  上述《通知》還提到商業銀行不得代銷規定範圍以外的機構發行的產品,政府債券、實物貴金屬以及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業內人士認為,這條條款與近期傳聞接近,認為《通知》是在2016年出台,不排除有關方面考慮作出修訂。(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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