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逃漏稅 財部:透過第三地轉投資大陸之股利 需合併申報
鉅亨網記者張韶雯 台北 2024-01-24 17: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4 日表示,營利事業在第三地區設立公司或在大陸投資者,於列報第三地區之投資收益時,轉投資大陸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皆視為大陸來源所得,應課徵所得稅,若在大陸及第三地區已繳納者,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中區國稅局局長樓美鐘說明,以往是營利事業在海外的資金匯回台灣時才會合併申報,如今為落實稅制,避免稅基流失,故加嚴規定,無論資金是否匯回,凡是轉投資大陸公司或事業分配的收益,都要依規定應課徵所得稅及合併申報。
樓美鐘舉例,甲公司 110 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境外投資收益 15 億 4,746 萬元、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1 億 6,860 萬元,因申報之可扣抵稅額占投資收益之比率高於大陸地區股利扣繳稅率 10%,明顯異常。經查該投資收益係甲公司透過第三地轉投資大陸公司獲配之股利。
國稅局依據甲公司出具公司股東會議及境外繳納稅額等相關資料,查得該公司獲配投資收益總額實為 17 億 1,796 萬元,惟誤以「稅後」之實際滙款金額列報,致被查獲短報 1.7 億元,經核定補徵稅額 3,410 萬元並裁處罰鍰。後因該公司出具承諾書,且過去五年無裁罰紀錄,最終按 0.6 倍裁處罰鍰 2,000 萬元。
中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獲配境外投資收益,應按被投資事業給付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已扣繳稅額之合計數申報所得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調整補稅並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 ,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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