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紳:代重要子公司明水生活科技(股)公司公告與陽程科技(股)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及請求給付貨款等二事件第一審民事訴訟敗訴。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10-29 12:31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兼被告:明水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原告: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10年度重訴字第250號及331號。
4.事實發生日:112/10/2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子公司明水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明水公司」)主張其與陽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陽程公司」)於109年8月25日簽訂「一拖二口罩機買賣契約書」,
約定由陽程公司提供四台「一拖二口罩機」。由於陽程公司出售之設備,其良率及稼動
率均不符約定之允收標準,且不具陽程公司擔保之品質,故遲延201日始通過驗收,造成
明水公司合計新臺幣(下同)2,172萬9,098元之損害,明水公司爰於110年6月28日起訴
請求陽程公司給付2,172萬9,098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50號)。陽程
公司則另行起訴請求明水公司給付設備貨款831萬6,000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
訴字第331號)。為與另案陽程公司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為抵銷之抗辯,明水公司爰於110
年10月29日減縮訴之聲明,請求陽程公司給付1,341萬3,098元。明水公司於今日收受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50、331號判決書,判決明水公司應給付陽程公司設
備貨款831萬6,000元及遲延利息,其餘之訴駁回。
6.處理過程:已委請泰鼎法律事務所協助處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子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委請律師研議評估進行後續處理方式,以維護本公司及
全體股東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