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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寶電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4年5月16日對於本公司聲請撤銷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2年仲聲和字第025號仲裁判斷之判決。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法院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事實發生日:104/05/1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前於民國102年3月29日,依與大同公司之股東協議

(含股東特別協議等相關協議),對大同公司提起仲裁,請求大同公司依該等協議

支付華映公司股票買賣價金。經仲裁庭於民國103年5月16日作成102年仲聲和字

第025號仲裁判斷,命大同公司應給付本公司

新台幣貳拾壹億壹仟捌佰陸拾萬柒仟肆佰參拾貳元(NTD 2,118,607,432),

並駁回本公司其餘請求。經查該仲裁判斷於法有重大瑕疵之處,為維本公司及

股東權益,本公司於民國103年6月13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撤銷

該仲裁判斷不利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受理在案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4年5月15日駁回本公司之訴。

4.處理過程:本公司將於接獲判決書後委請律師,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件仲裁判斷對於本公司不利部分,本公司已於

民國103年第1季財報為一次性認列損失。故本件提起撤銷仲裁判斷訴訟,

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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