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京專電》金監總局規範貨幣經紀公司數據服務,不得危害國安
經濟通新聞
《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30日北京專電》為規範貨幣經紀公司提供數據服務,鼓勵數據依法合理利用,確保數據安全,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等五部門發布「關於規範貨幣經紀公司數據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提出「加強數據治理、確保數據安全」,「規範提供數據標準、提高數據服務質量」,「明確可接受服務的機構範圍,加強合作管理」,「簽訂服務協議,規範數據使用」等四方面要求。
其中提到,貨幣經紀公司進行數據處理、向市場提供數據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商業道德,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不得危害國家安全、金融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損害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
貨幣經紀公司應加強對交易機構、交易員資質的審核,不得接受不符合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准入條件的機構和個人的報價,不得將其報價納入數據服務範圍。
同時,若貨幣經紀公司發現交易機構的報價要素錯誤或明顯背離市場行情的,應在發布報價前向交易機構進行確認,避免對外發布錯誤報價,減少異常數據對市場的影響。
此外,貨幣經紀公司應嚴格落實數據報備的監管要求,按規定向金融監管部門和有關自律組織報送相關業務數據。
在今年3月,中國債券市場一度發生數據斷供風波,此次規範發文為最新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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