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億:本公司收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6-07 17:17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 株式會社小糸製作所
相對人 大億交通工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裁全字第25號
4.事實發生日:112/06/0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112年6月7日收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及株式會社小糸製作所
之民事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狀繕本;聲請狀應受裁定事項之聲明:請准聲請人以現
金或日商三菱日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所出具同額保證書為相對人供擔保
後,於本案仲裁確定、撤回、和解或其他事由終結前,相對人應繼續履行兩造間民
國86年7月1日買賣交易基本契約書及備忘錄所定之義務,且對於聲請人依該契約及
附件1、附件2所示兩造合意之價格所訂購之貨品,相對人不得拒絕履行其供貨義務。
6.處理過程:委請律師進行後續因應措施。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暫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請律師進行後續因應措施。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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