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光:有關本公司歐淑芳董事長及劉俊杰處長對嘉義地方法院判決之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5-31 21:04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歐淑芳董事長及劉俊杰處長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度易字第317號判決
4.事實發生日:112/05/3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歐董事長及劉處長今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就嘉義大學
眼科診所向衛生福利部健康保險署申報論病例計酬白內障手術費用乙事,涉偽造文書及
詐欺罪嫌案分別判決歐董事長無罪;劉處長有罪,得易科罰金。
6.處理過程:不適用。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本公司將於收到法院判決書後,俟劉處長與律師
商議,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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