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代子公司即破產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其破產管理人決議破產債權申報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9-01 20:06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1/09/01
2.公司名稱: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本公司對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綜合持股約39.67%
5.發生緣由:
一、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11年8 月 29 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破字第19、21、22 號民事裁定宣告破產在案,並選任馬國柱會計師、
楊曉邦律師及劉慧君律師為破產管理人,請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
自即日起至 111年10 月21 日止,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
二、破產管理人馬國柱會計師、楊曉邦律師及劉慧君律師為便利破產債權人申報債權
及統一受理破產債權申報審查事宜,共同決議以破產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楊梅廠(地址:桃園市楊梅區行善路80號)為破產管理人受理破產債權申報地
點,謹就破產債權申報方式說明如下:
(一)債權人應自即日起至 111年10 月21 日止,填妥「破產債權申報表」
(檔案下載連結:https://reurl.cc/W1A1WZ),並檢附債權憑證影本
(影本均須聲明:與原(正)本相符,如有虛偽願負法律責任),送達
上揭申報地點,並親自攜帶債權憑證原(正)本供現場核對,債權憑證
原(正)本核對後發還債權人。
(二)外國債權人無法親自攜帶債權憑證原(正)本至上揭申報地點供現場核對,
應委任中華民國律師代為依本公告內容申報債權(委任文件應經外國公證人
公證及中華民國外交部駐外館處認證,委任文件應提供原本)。
(三)破產債權申報日以「破產債權申報表」暨相關債權憑證送達上揭申報地點之日
為準,逾期未申報者,依破產法第6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得就破產財團受
清償。
特此公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馬國柱會計師
楊曉邦律師
劉慧君律師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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