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達: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8-10 14:30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8/10
2.發行期間: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
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之正式編制全職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
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
定後,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
事者,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討論,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同意;非具
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本公司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
同意。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
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
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不受前開比例
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2,0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面額
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購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發行日起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
續期間為發行日起六年,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40%
屆滿3年 70%
屆滿4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公司
有權就其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全數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自願離職或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或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若適逢本辦法所訂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得自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
使之日數順延之,惟仍以該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於離職當日或資遣生效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
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
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惟仍以該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非因受職業災害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惟仍以該
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失效。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4.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
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
使之,惟仍以該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
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
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
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惟
仍以該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
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
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暫停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
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時程之計算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
延,惟仍以該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開除
對於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自開除生效日起失效。
(7)、調職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
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但因個人因素而自行請調者,應比照離職方式辦理。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失效、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
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本次員工認權憑證之履約方式係以發行新股交付之。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遇有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時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
券換發普通股股份者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份發
生變動時(如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
割、受讓他公司股份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
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如係因股票面
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
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
數)/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股數/股票面額變
更後已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
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若係屬合併增資發行新股者,則其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依消滅公
司最近期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如
係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則每股繳款金額為受讓之他公司最近期會計
師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
、 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二) 遇有已發行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應依
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於
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
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
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
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
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 遇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
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
率)
(1)、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
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2)、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
則先依現金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
(四) 遇有須調整認股價格之情事,依上述公式調整,並經董事長核定,無須再送董事
會決議。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定暫停過戶期間或本辦法第八條之規定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
(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執行認股權申請書」,向本公司
指定之單位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指定之單位受理認股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指定期間至指定銀行繳納股
款,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認股權人逾期未至指定銀行繳
納股款者,提出申請之認股權數額即視為放棄。
(三)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
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無實體
普通股,自交付日起即得上(市)櫃買賣。
(四)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季因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購所交付之
股票數額予以公告,並於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
次。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保密規定及處分限制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恪遵本公司薪資保密規定,
不探詢他人或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如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
得就其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撤銷之。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
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
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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