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賣家注意 明年起須揭露「營業人名稱」與「統編」兩大資訊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2022-08-08 21:03
網路賣家注意! 明 (112) 年元旦起,只要透過網路銷售者,其稅籍應登記項目將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與「會員帳號」,賣家也須在網頁與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揭露「營業人名稱」與「統一編號」。
因應網路交易風潮興盛,財政部今 (8) 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要求網路賣家必須在交易頁面中揭露「營業人名稱」與「統一編號」兩大資訊;此外,平台營業人也要負保管及提示會員交易紀錄的協力義務。
財政部說明,為利消費者辨識賣方營業人相關資訊,因此有必要將該等資訊納入營業人稅籍登記的應登記事項,並在銷售網頁或軟體的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並保障消費者權益。
而為兼顧稅籍資料正確性及完整性,另鑑於平台營業人以電子形式保存所有必要交易紀錄等資訊,均為會計事項經過之證明,屬交易相關原始憑證範圍,應依規定保存及提示,因此修正前開相關法規。
財政部提醒,明年元旦起,只要是新申請設立稅籍登記的營業人,如經查獲,在稅籍設立登記時就從事網路銷售,但未向國稅局申請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者,應按同法第 46 條第 2 款有關申請營業登記事項不實之規定論處。
財政部表示,根據營業稅法第 30 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
因此營業人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辦妥稅籍設立登記後始從事網路銷售,或 111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到 112 年 1 月 1 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或 111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 112 年 1 月 1 日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均應申請變更登記增列前揭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
財政部表示,相關辦法將從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將請各區國稅局加強宣導,對於 111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有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依修正後規定應於 112 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15 日間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
為使賣家有充分時間辦理,財政部也訂定自 112 年 1 月 1 日到 4 月 30 日止,有為期 4 個月的輔導期,輔導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者免處行為罰,但輔導期屆滿後,營業人若仍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將依法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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