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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





    2025-10-22
  • 台股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轄內某知名餐廳遭查獲漏開統一發票 1 年內達 3 次,而受停止營業之處分。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營業人漏開發票,對於經常遭檢舉漏開統一發票、累積留抵異常或營業稅申報異常之營業人,國稅局會持續不定期派員稽查。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2 條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規定,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1 年內(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經查獲達 3 次者,停止其營業,有關停止營業處分之期間如下:一、營業人 1 年內(指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第 1 次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 7 日至 14 日;第 2 次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 14 日至 28 日;第 3 次以上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 2 個月以上,最長不得超過 6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