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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嘉實: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7-22 19:32


第9款


公司代號:3158


公司名稱:嘉實

發言日期:2022/07/22

發言時間:19:32:37

發言人:徐文伯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6/17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等之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

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5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500,000股

7.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8.認股權利期間:5年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開除、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得自離職日起七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

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

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

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

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3.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

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權憑證,於

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

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

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

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

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5.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

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

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

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6.調職:如認股人自請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

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

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

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

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支留職停薪員工,已具或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即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

棄,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放棄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

憑證,本公司將予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發行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

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

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

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受讓他公司股

份發行新股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新股

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認股權

股股款繳納憑證之股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

低於面額時,則以每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4.與他公司合併時,若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

併基準日前最近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之每股淨值;但若屆時本公司普

通股股份已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交易(但興櫃除外),增資新股每

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

股平均收盤價。

5.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

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

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

總和計算,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

淨值;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為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

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

均數為準。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

股份時,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減資前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3.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

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本認股權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應於除息基

準日按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開每股時價,若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每股時價為最近期之財務

報表之每股淨值。但若屆時本公司普通股股份已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

心交易(但興櫃除外) ,每股時價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

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

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交付新股。若本公司普通股依法得於台灣證

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則以集保劃撥方式為之。

(四)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

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或上櫃)買賣。

(五)認股權人除於下列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外,得於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規定之範圍與期限內,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1. 當年度股東常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 自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

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

利分派基準日止。

3. 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或

決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

(六)本公司將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

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認股權

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俟按主管機關所訂之相關稅務

規定辦理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之修正時亦同。

(二)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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