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穎:本公司擬調整已發行之國內第二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在股份轉換基準日終止上櫃後之處理原則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5-21 17:49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1/05/21
2.公司名稱:定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以股份轉換方式成立新設公司「定穎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並成為「定穎
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案(下稱本股份轉換案)及其相關之
定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換決議(下稱股份轉換決議),已於本公司111年3月31
日董事會及111年5月20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
(2)由於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下稱定穎二CB)將於股份轉換基準
日同時終止上櫃,為兼顧債權人及本公司股東權益,擬依111年5月20日股東常會通
過的股份轉換決議之第十三條第二項之授權,將股份轉換決議有關定穎二CB處理原
則之第十一條 (1)「於本股份轉換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前,債
權人得於本公司公告之指定期間,申請賣回或依照該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行使轉
換權。申請賣回之定穎二CB,將以每張按「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以現金贖
回債券,該利息補償金係依實質收益率 0.25%乘以實際發行天數計算,即自發行日
起計算至賣回基準日止。」部分,調整為「本股份轉換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股
份轉換基準日前,債權人得於本公司公告之指定期間,申請賣回或依照該公司債發
行及轉換辦法行使轉換權。申請賣回之定穎二CB,將以每張按「債券發行價格」加
計利息補償金,以現金贖回債券,該利息補償金係依實質收益率 0.25%乘以實際發
行天數計算,即自發行日起計算至賣回基準日止。」其餘部分仍依股份轉換決議之
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
定穎二下櫃後有關債權人申請賣回予本公司之有價證券轉讓作業,尚須待本股份轉換
案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公司審核同意並於定穎二下櫃後方可辦理,本公司屆時將再
另行公告債權人辦理定穎二賣回轉讓作業之有關作業程序與內容。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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