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矽: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賣回權行使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5-11 17:30
第53款
1.事實發生日:111/05/11
2.公司名稱: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旺矽四)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
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說明
債券持有人之賣回權:本轉換公司債以發行滿三年及滿四年之日( 110 年8 月15 日及
111 年8 月15 日) 為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提前賣回本轉換公司債之賣回基準日。本公
司應於賣回基準日之前四十日,以掛號寄發一份「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以
「賣回權行使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
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 ,並函請櫃買
中心公告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得於賣回基準日之
前四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 採郵寄者以郵戳為
憑) ,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以現金贖回。本公司受理賣回
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公司債。前述日期如遇臺北市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停止營業之日,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二.注意事項
1.台端若已將持有之轉換公司債申請轉換或出售,則本通知書自動無效。
2.台端若逾期或未通知本公司將「旺矽四」贖回,恕不接受賣回公司債券。
3.債券賣回期間:111 年07 月06 日起至111 年08 月15 日止。
券商受理期間:111 年07 月06 日起至111 年08 月12 日止。
(111 年08 月15 日之前一營業日止)。
4.債券賣回基準日:111 年08 月15 日。
5.本公司將統一於111 年08 月19 日以匯款或支票予各債券持有人。
三.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賣回手續
請 台端在【111 年07 月06 日起至111 年08 月12 日止】檢附:(1)轉換公司債帳簿
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可由各證券經紀商取得),加蓋集保帳戶印鑑;(2)證
券存摺;(3)印鑑卡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已繳交者可免),逕至各原開戶券商辦理債券
賣回手續即可,無須將債券領回。
四.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105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四段54號4樓;電話:(02)2718-6425。
五、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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