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方創新:公告本公司接獲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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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2)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3)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492號
2.事實發生日:104/12/2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民國99年4月16日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光世代建設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光世代建設」)簽署租賃備忘錄,約定承租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4段
88號及同地段4巷7號建物,惟嗣後光世代建設片面主張備忘錄已失效,不願履行合約,
本公司因而提起訴訟。
4.處理過程:
上開判決指出民國99年4月16日簽署之備忘錄並未失效,未簽署正式契約係可歸責於光
世代建設,故光世代建設仍有與本公司簽署正式租賃契約之義務。並判決光世代建設
應給付本公司新臺幣臺仟陸佰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續行請求光世代建設履行相關契約並交付租賃物。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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