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遠證: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辦理私募現金增資普通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4-14 17:08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4/1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私募對象之選擇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
(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函等相關函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並以對本公司
長期發展及既有股東權益能產生效益之策略性投資人為優先考量。
4.私募股數或張數:本次私募普通股總額不超過5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本次私募普通股總額不超過50,000,000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依據。參考價格之
訂定係以下列二款基準價格之計算取孰高者定之: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
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擬提請股東會授
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3)前述私募普通股認股價格之訂定係分別參考公司目前營運狀況、未來發展展望、
私募普通股受限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限制,及最近期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等因素
綜合考量,其定價方式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各次資金均為因應未來業務發展需求並充實營運資金、強化財務結構,視市場環境
及公司需求,擇適當時機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二次辦理。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籌募資本之時效性、發行成本及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實際需求,且私募有價證
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可確保本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之長期合作關
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以私募之方式辦理。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私募及嗣後所配發之普通股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
之8規定外,不得再行賣出,其餘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本公司自私
募普通股交付日起滿三年後,先取具主管機關核發符合上櫃標準之同意函,再向主
管機關申報補辦本次私募普通股公開發行及申請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私募現金增資新股除私募價格訂定之成數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依據外,其餘
包括但不限於實際私募股數、實際私募價格、實際私募金額、應募人之選擇、基準日
、私募條件、資金用途及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未來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指
示、或因客觀環境因素變動而須修正以及其他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
權處理之。
(2)除上述授權範圍外,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變更有關
私募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有關發行私募普通股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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