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公告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新光金四,代碼:28885)行使債券贖回權至111年2月11日止暨於111年2月14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1-24 13:54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1/01/24
2.公司名稱: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
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
(1)依據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下稱本轉換公司債)之發行及轉換辦法
第十七條規定,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連續三十個營業日
超過當時本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三十(含)以上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
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以寄發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
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
)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
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前述期間不得為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且函請
櫃買中心公告,並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該債券持有人
之本轉換公司債。
(2)債券收回期間:自111年1月12日至111年2月11日止(茲因本轉換公司債係採無
實體發行需透過證券商申請方得受理,配合集保公司作業111年2月10日為最後
申請日)。
(3)債券收回基準日:111年2月11日。
(4)債券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11年2月14日。
(5)債券收回價款:每張按債券面額新台幣十萬元以現金收回。
(6)債券收回程序:
i.本轉換公司債採無實體發行,請檢附以下文件至往來券商辦理債券收回
手續:(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並加蓋集保帳戶
印鑑。(2)證券存摺。(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ii.於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上「贖回價金支付方式」勾選
採匯款方式直接匯入申請人帳戶,詳填銀行帳號及名稱,以便匯款。
(7)若債權人不欲公司行使收回權,得至往來券商以轉換價格7.91元申請轉換普通股,
至遲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前一營業日(即111年2月10日)提出申請。
(8)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前一營業日(即111年2月10日)前未至往來券商辦理
債券贖回手續,本公司將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
(9)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光復北路11巷35號地下一樓,電話:(02)2768-6668。
7.其他應敘明事項:警語:請投資人注意,具有請求轉換資格者,如未於
111年2月10日前以書面請求轉換,本公司將按面額計算以現金收回
其全部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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