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舜電:公告建舜電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建舜電三,代碼:33223)發行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於111年03月24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1-21 13:47
第53款
內容:依建舜電三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發行公司於111年02月22日至111年03月23日行使債券贖回權,贖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0.0000%
(一)、依建舜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因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本辦法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全部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
(二)、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11年02月22日至111年03月23日
(三)、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11年03月23日
(四)、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11年03月24日
(五)、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11年02月22日
(六)、債券收回手續:本債券採無實體發行,請債權人自債權收回權行使開始日(民國111年02月22日)起至屆滿日(民國111年03月23日)前一個營業日止,檢附: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請至各券商索取),並加蓋證券集保帳戶原留印鑑2.證券存摺向原交易券商申請辦理收回手續,無須將債券領回。
(七)、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公司債。本次收回債券價款金額統一於111年03月30日以匯款或掛號郵寄支票方式發放 ,匯費及郵資自收回價款中直接扣除。
(八)、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包括地址及電話):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二號五樓;電話:(02)2389-2999)。
(九)、如債券持有人不欲公司行使贖回權,擬請求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最遲應於111年03月22日前至往來券商辦理轉換手續。
警語:請投資人注意,具有請求轉換資格者,如未於111年03月22日前以書面請求轉換,本公司將按面額計算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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