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上:公告本公司110年第3季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之核閱報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1-11-10 16:02
第30款
1.事實發生日:110/11/10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公鑒:
前言
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華上集團)民國110年及109年9月30日之合併資產負
債表,民國110年及109年7月1日至9月30日、民國110年及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之合
併綜合損益表,暨民國110年及1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之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
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核閱竣事
。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
計準則第34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允當表達之財務報表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
師之責任係依據核閱結果對合併財務報表作成結論。
範圍
本會計師係依照審計準則公報第65號「財務報表之核閱」執行核閱工作。核閱合併財
務報表時所執行之程序包括查詢(主要向負責財務與會計事務之人員查詢)、分析性
程序及其他核閱程序。核閱工作之範圍明顯小於查核工作之範圍,因此本會計師可能
無法察覺所有可藉由查核工作辨認之重大事項,故無法表示查核意見。
結論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並未發現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未依照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
「期中財務報導」編製,致無法允當表達華上集團民國110年及109年9月30日之合併
財務狀況,暨民國110年及109年7月1日至9月30日、民國110年及109年1月1日至9月30
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之情事。
強調事項
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5所述,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山西長治
高科華上光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長治高科華上),因長治高科華上無法順利投入量
產,持續產生鉅額虧損,且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與長治高科華上有關技術移轉事宜
,產生之爭議已仲裁結束,上列跡象顯示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對長治高科華上之投
資已有減損,故於民國102年度除依其自結報表認列投資損失新台幣26,538仟元外,
併同長治高科華上相關之資本公積新台幣55,782仟元及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新台
幣8,120仟元後之淨額提列減損損失新台幣195,777仟元,提列減損後帳面價值為零。
另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九、1所述,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3年1月接獲中國國
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民國102年12月30日之通知書,長治高科華上以華上光電股份
有限公司未依約履行技轉合約,造成長治高科華上鉅額之經濟損失為由,對華上光電
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仲裁,要求返還已支付之許可使用費人民幣193,330仟元、賠償造
股份有限公司主張於技術移轉契約簽訂後,已依約全力協助長治高科華上建廠規劃、
購置機具設備、教育訓練人員及技術移轉等,已完全履行契約義務,惟長治高科華上
主張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違約,未完全履行契約義務並造成長治高科華上之經濟損
失,雙方就技轉合約義務之履行存有爭議。民國109年4月7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
委員會作出仲裁,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應退還長治高科華上許可使用費人民幣
1,981仟元,共計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應支付長治高科華上人民幣196,121仟元,嗣
後長治高科華上於民國110年9月7日委任律師具狀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系爭仲裁
判斷認可。本案經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律師評估,長治高科華上得聲請台灣法
院認可系爭仲裁判斷,惟,系爭仲裁判斷縱經認可亦無既判力;長治高科華上持系爭
仲裁判斷至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法院裁定認可系爭仲裁判斷乙事,華上光電股份有
限公司得以系爭仲裁判斷有諸多牴觸我國基本立法政策,法理之處而有違我國公序良
俗為由,訴求法院駁回其認可系爭仲裁判斷之聲請;倘若法院裁定准予認可系爭仲裁
判斷,且長治高科華上執此認可裁定對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華上光
電股份有限公司得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阻擋系爭仲裁判斷在我
國執行。因此,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並未估計相關損失及負債。本會計師未因此而
修正核閱結論。
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
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十二、4所述,華上集團截至民國110年9月30日止,累計虧損新
,負債比率達99%,該等情況顯示華上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本會
計師未因此而修正核閱結論。
3.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資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4.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1:黃增國 金管證審第1000063960號
5.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2:戴至柔 金管證審第1070303180號
6.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日:110/11/10
7.因應措施:無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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