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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在高等法院裁定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判罰款84,000元,他的前助手叢培崑就罰款28,000元,罰款由擔保即時扣除。陳志雲離開法庭時,並無回應記者提問有關會否上訴的問題。
法官潘兆童判刑後補充,本案與一般貪污不同,沒有貪污罪行元素,不能以貪污案來形容。今次判決並非考慮他的學歷、社會地位及工作能力,而是考慮案件性質及被告個人品格。而案中並無不誠實和刻意隱瞞,屬特別情況,是技術性犯法,不一定要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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