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鋼:公告新光鋼五,代碼:20315於110年7月19日終止櫃檯買賣請投資人注意,具有請求轉換資格者,如未於110年7月15日前以書面請求轉換,本公司將按面額計算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1-07-09 15:44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0/07/09
2.公司名稱: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五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
發行公司於110年06月16日至110年07月16日行使債券贖回權,
贖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 100.0000 %。
(一)、本公司執行收回請求,應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七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
贖回其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
(二)、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10年6月16日至110年7月16日
(三)、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10年7月16日
(四)、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10年7月19日
(五)、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10年6月16日
(六)、債券收回手續
債券己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
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10年6月16日)起至屆滿日(110年7月16日)
之前一營業日止,由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七)、如債券持有人不欲公司行使贖回權,擬請求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最遲
應於110年7月15日(星期四)前至往來證券商辦理轉換手續。
(八)、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包括地址及電話):
(1).電話:(02)2746-3797
(2).地址:台北市東興路八號地下一樓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每張債券收回價格按債券面額(即每張新台幣100,000元),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
七個營業日按債券面額以匯款或支票贖回該債券持有人之本轉換公司債。
(2).本公司將統一於110年7月22日開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掛號郵寄至債券持有人通訊地
址或銀行匯款予各債券持有人。
(3).為確保債券持有人權益,如有通訊地址變更者,務必請儘速至統一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股務代理部辦理。
(4).贖回行使申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撤回申請。
(5).警語:請投資人注意,具有請求轉換資格者,如未於110年7月15日(星期四)前以書
面請求轉換,本公司將按面額計算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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