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明:本公司國內第十九次有擔保普通公司債櫃檯買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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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三條。 公告事項: 一、發行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二、櫃檯買賣開始日: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三、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日期與字號: (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0年4月21日證櫃債字第11000035861號函申報生效。 (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0年4月26證櫃債字第11000037462號函同意陽明海運股份限公司國內第十九次有擔保普通公司債自110年4月28日開始櫃檯買賣。 四、發行條件: (一)債券名稱: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十九次有擔保普通公司債 (二)發行總額:本公司債發行總額為新台幣59億元整,依發行年期及擔保機構不同分為A~I券,其中A~G券為五年期,H~I券為七年期;A、B、I券發行金額均為新台幣壹拾億元整,C、D、E、F、G券發行金額均為新台幣伍億元整、H券發行金額為新台幣肆億元整。 (三)票面金額:本公司債各券票面金額均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整。 (四)發行期間:本公司債A~G券發行期間為五年期,自民國110年4月28日開始發行,至民國115年4月28日到期; 本公司債H~I券發行期間為七年期,自民國110年4月28日開始發行,至民國117年4月28日到期。 (五)發行價格:本公司債於發行日依面額十足發行。 (六)票面利率及及計、付息方式:本公司債五年期各券票面利率均為固定年利率0.45%、七年期各券票面利率均為固定年利率0.49%。本公司債各券均自發行日起依票面利率,每年單利計付息一次。每仟萬元債券付息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本公司債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地銀行業停止營業日時,則於停止營業日之次營業日給付本息,且不另計付利息。如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息者,亦不另計付遲延利息。 (七)還本方式:本公司債五年期各券自發行日起屆滿第四年及第五年各還本二分之一、七年期各券自發行日起屆滿第六年及第七年各還本二分之一。 (八)債券形式:本債券採無實體發行,並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 (九)保證機構: A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B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C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D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F券及H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G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I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受託人:本公司債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為債權人之受託人。 (十一)代理還本付息機構:本公司債委託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代理還本付息事宜,委託辦理本息兌領作業。 (十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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