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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麗: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0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1-03-26 15:41


第17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3/26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0/06/18

3.股東會召開地點:桃園市桃園區莊敬路一段300號。(尊爵大飯店)


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本公司一0九年度營業報告。

(2)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

(3)本公司一0九年度現金股利分配情形報告。

(4)本公司一0九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5)本公司背書保證辦理情形報告。

(6)本公司對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情形報告。

5.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本公司一0九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本公司一0九年度盈餘分配案。

6.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正本公司「股東會議議事規則」案。

7.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8.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9.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0.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0/04/20

11.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0/06/18

12.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2)議案內容:議案以一項為限,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提案內容

以三百字為限(包含標點符號),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

(3)受理期間:自民國110年04月06日起至民國110年04月16日止17時前寄達。

(4)受理處所: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財會處股務

地址:桃園市八德區聯華街41號,電話:03-3659903

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

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依公司法第

172條之1規定辦理提案手續。

(5)受理提案之審查標準:

有下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a)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b)提案股東於停止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c)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6)本次股東會股東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行使期間為:自110

年5月19日至110年6月15日止,股東得於前述行使期間逕登入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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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並依相關說明操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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