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雙鴻:更正公告本公司110/02/25買回庫藏股案 (修改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及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三條)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2/25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294,843,203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0/02/26~110/04/23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18.00~33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40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734,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7/05/14 ~ 107/06/05 、預定買回股數(股):3000000 、實際已

買回股數(股):734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24.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一次未執行完畢之原因:因買回期間本公司股價已有回升較預期穩定,為顧及本公司長期

資金之規劃以及員工未來認購意願,故未予以全部執行完畢。

第二次未執行完畢之原因:因買回期間本公司股價已有回升較預期穩定,為顧及本公司長期

資金之規劃以及員工未來認購意願,故未予以全部執行完畢。

第三次未執行完畢之原因:因買回期間本公司股價已有回升較預期穩定,為顧及本公司長期

資金之規劃以及員工未來認購意願,故未予以全部執行完畢。

第四次未執行完畢之原因:為兼顧市場機制,並維護股東權益,本公司視股價變化採分批買

回,故本次買回本公司股票未執完畢。

第五次未執行完畢之原因:為兼顧市場機制,並維護股東權益,本公司視股價變化採分批買

回,故本次買回本公司股票未執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10年2月25日董事會,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10年02月25日訂定

110年03月16日第一次修訂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

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辦理。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一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二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三條凡於認股基準日仍在職之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

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四條所訂認購數額,

享有認購資格。

(轉讓之程序)

第四條員工得認購股數應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

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

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由權責單位依前項原則擬訂提案後,呈董事長核定之。

第五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1.依董事會決議後公告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2.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

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3.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幣分為

止,毫以下四捨五入),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

份增減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實際買回平均價格x(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

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八條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九條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日起五年內全數

轉讓,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

更登記。

(其他)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10年2月25日第八屆第十九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

3,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3.40%,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13.7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

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5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考量目前整體國內外環境及股市行情波動趨勢,其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價格上、下限分別為

新台幣330元及218元,介於按相關規定計算之買回區間價格範圍內,應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因應證期局要求而修訂第三條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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