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一次性轉讓定價利潤調整有解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2021-03-12 16:03
因應美中貿易戰,不少廠商會應用「美國首次銷售原則 (First Sale Rule)」降低美國進口關稅成本,符合美國首次銷售原則要件企業,可用製造商出售該商品給第一個經銷商的價格,做為申報美國進口貨品價格,而非以美國進口商向經銷商購買的最終價格作為申報進口貨品價格之依據。
由於採用產品出廠第一手價格,而非經銷商出口至美國的最終售價作為關稅稅基,自然減少關稅負擔。然而若操作過度,中國大陸製造廠因出口價格過低而使利潤不足或是虧損,反而會招致中國大陸稅局對轉讓定價的查核,或是中國大陸子公司向銀行貸款時產生困擾。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商務與稅務服務會計師段士良表示,當中國子公司遇到此類利潤過低問題時,可向中國大陸稅局申請要求一次性特別納稅調整,只是不要忘記帳上既然增加了利潤,自然也要有相應的收匯,然而先前外匯管理局對此類收匯並無明確規範。
段士良指出,近期中國大陸外匯管理局發布「銀行如何辦理特別納稅調整下的跨國公司利潤補償外匯收支業務」的解答,首次從外匯管理角度認可企業的轉讓定價調整訴求,為今後企業辦理相關業務提供了操作指引。
段士良表示,轉讓定價調整涉及企業所得稅、間接稅、關稅、外匯管理及會計入帳等諸多方面,建議跨國企業在平時就該按時監督利潤水平是否合理,避免年底結帳前的一次性調整,非不得已在進行轉讓定價調整時,必須同時考量外匯、稅務、海關等相關監管當局的最新程序要求,以免顧此失彼,冒出更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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