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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寶案一審〉涉永豐金違法超貸案 一審判8年6個月 何壽川上訴到底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 台北 2020-11-20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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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永豐金違法超貸案 一審遭判刑8年6個月 何壽川將繼續上訴到底。(鉅亨網資料照)

永豐金控 (2890-TW) 前董事長何壽川被控涉及三寶集團超貸等弊案,台北地方法院歷經 3 年多審理,今 (20) 日依證交法特別背信罪判處何壽川有期徒刑 8 年 6 個月,全案可上訴。不過,何壽川家族已全面退出永豐金董事會,但仍為永豐餘 (1907-TW) 投控董事。他發布聲明表示,對此結果深表遺憾,將繼續上訴,以捍衛自身的清白。

依起訴資料,何壽川有意投資上海市南京路 1788 號「1788 大樓」,大樓本由三寶集團、頂新集團魏家、美林證券為主要控股結構,美林想釋出持股,三寶、頂新則有優先承買權,但李俊傑的資金不夠,與何壽川密謀。

檢方指控,何壽川指示永豐金海外子公司「GC」、永豐銀海外子公司「SPC」貸款給李俊傑的境外紙上「Giant Crystal」公司,由永豐租賃調度 6000 萬元美金借李俊傑,何將融資款兩成 1200 萬元美金、即台幣 3 億元作為個人投資「1788 大樓」的股款。

此外,何壽川指示永豐餘、元太科技各借 850 萬元美金給李俊傑,作為預付租賃「1788 大樓」辦公室的 9 年期租金,後再改以購買「Giant Crystal」可交換公司債掩人耳目,2 筆共 7700 萬元美金的非常規交易,損害永豐金股東利益。

台北地方法院歷經 3 年多審理,今天依證交法特別背信罪,判處何壽川有期徒刑 8 年 6 個月,全案可上訴。

何壽川原為永豐金控前董事長與董事,今年適逢永豐金董事改選,原本具有何家色彩背景的董事全數退出永豐金,包括:何壽川之子何奕達、前財政部長邱正雄等全面退出永豐金董事會。但是何壽川仍為永豐餘投控董事。

今日一審宣判後,何壽川隨即發布聲明,委任律師陳彥希表示,對此何壽川深表遺憾,將繼續上訴,以捍衛自身的清白。

何壽川並提出五大點說明,全文如下:

1. 法院認為何壽川先生與三寶集團董事長李俊傑,有所謂期約不法分潤之協議,顯有重大誤解。何壽川先生與李俊傑先生曾共同投資 1788 大樓,因此曾討論股東之間的權益分配,但從未要求超過股東出資額以外的利益,當然不是期約不正利益,更未曾違背職務安排永豐金租賃、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公司進行任何不法交易來獲取個人私利。

2. 有關永豐金租賃的 6000 萬美金貸款,是民國 98 年舊客戶三寶集團延續下來的業務,何壽川先生未做任何指示,永豐金租賃辦理貸款人員均已獲判無罪,且所賺取利息,並未被認定為不法所得,可見此為合法貸款。

3. 何壽川先生知道美林公司破產而必須賤售 1788 大樓股權,為善盡董事的忠實義務,把該有利之投資機會介紹給永豐餘投控公司,經公司董事長邱秀瑩指示相關部門評估後,認為是有價值的投資機會,於是決定進行投資,並非幫助三寶集團李俊傑解決資金問題。永豐餘投控公司上述投資,於民國 106 年 8 月間回收本金也確實賺取高達美金 389 萬利益,為公司全體股東帶來高額獲利,並無任何損失,且該利益並未被認定為不法所得。

4. 元太科技公司投資美金 850 萬元予 Giant Crystal 公司,為時任董事長劉思誠先生根據永豐餘投控公司的推薦所做的決定,該投資與何壽川先生無關。元太科技所做上述投資,於民國 106 年 8 月間回收本金並收取高達美金 389 萬利益,為公司全體股東帶來高額獲利,並無任何損失,且該利益並未被認定為不法所得。

5. 永豐金租賃於民國 98 年至 106 年間,貸款給三寶集團總計獲利達新台幣 20 億餘元,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公司於民國 100 年至 106 年,各獲利美金 389 萬元,並未損及公司權益,何壽川先生並無違背公司董事之忠實義務。

聲明稿中強調,何壽川為捍衛自身的清白及聲譽,將繼續上訴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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