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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

大同公司派剝奪投票權 金管會將採三大措施 最重不得自辦股務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 台北 2020-06-30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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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公司派剝奪投票權,金管會將採三大措施,最重不得自辦股務。(鉅亨網資料照)

大同 (2371-TW) 今 (30) 日舉行股東會,公司派大獲全勝,但市場派認為投票權遭剝奪、權益受損,對此,金管會晚間表示,對於上市櫃公司經營權爭議,金管會一貫立場為不介入,但將採取三大措施,要求大同召開重訊記者會向外界說明,並將請集保中心查核相關股務作業,若發現違法,將處分大同不得再自辦股務事務。

大同今天舉行股東會改選董事,結果在公司派首度引用《企業併購法》第 27 條來排除市場派過半表決權,最後結果由大同公司派取得全部 9 席董事席次,大獲全勝;遭市場派砲轟投票權遭剝奪、權益受損。

證期局表示,上市櫃公司經營權爭議,金管會一貫立場是不介入,但要求公司及受託辦理股務業務機構,辦理股務作業需確實遵守相關規定,任何股東只要依法投資,都應該保障行使股東權利的公平機會。

針對今大同股東會剝奪市場派表決權票及選舉票,證期局表示,已影響股東權益,並與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有違。雖然投保中心在股東會現場有表示異議,認定違法中資應該由政府認定,大同不得違法自行認定,且投保中心於股東會現場,針對股東權受限一事也有提出異議。

在行政作為方面,金管會及周邊單位針對大同公司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的行為,將採取下列三大措施:

一、證交所將請大同今天赴證交所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說明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之理由。

二、投保中心及集保公司將發布新聞稿,說明本日參與股東會情形及對本事件之立場。

三、金管會將請集保公司了解並查核相關股務作業,大同倘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6 條有關股務內控制度規定,將處分該公司不得再自辦股務事務。

證期局強調,大同股東倘若認為股東會有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之瑕疵,侵害股東權益,可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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