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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元: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0-05-26 19:06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20200526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50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 : 1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 : 5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 8.71000

認購股份種類 : 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備註-1 :

備註-2 :

備註-3 :

發行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 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本公司本次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共可認購本公司普通股股票5,000,000股, 對實際發行流通在外普通股57,400,414股之股東權益可能稀釋比率約為8.71%。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本認股權憑證於發行日屆滿二年後分三年執行,對原股東權益逐年稀釋, 故其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限制條款之內容 : 詳見發行辦法。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昇員工之向心力與歸屬感,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 券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 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具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 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之員工為限,認股基準日授權董事 長決議。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購之股權,將參酌職稱、職等、服務 年資、工作績效、及對公司之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董事長同意後,提 報董事會核定,惟獲配員工具董事及(或)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 委員會同意。 (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 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 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 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五、○○○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一、○○○股。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五、○○○、○○○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以不低於發行日當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每單位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就實際可認購 數量分年分批認購,行使認股權利。屆滿二年後的第一年可行使 認股權利40%;第二年可行使認購權利30%,第三年可行使認股權 利30%。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此一期間內不得轉讓、 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繼承者不在此限。各次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後一年內,認股權人必須行使其可認股數, 未認之數量,視為放棄。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等重大缺失達累計大過三次並開除者,公司有權就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請離職、資遣): (1)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2)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轉任關係企業: 若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 人員方式處理。 認股權人係因公司業務需要,經核准轉任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得 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3.留職停薪: 凡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依下列原則處理: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 利。但若遇有依法不得行使認股權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續往後遞 延。 未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 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 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5.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6.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 認股權人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 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 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 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認股權人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 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 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視同放棄認股權 利,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私募、 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受讓他 公司股份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 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 日起連續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認股價格依下列 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每股時價)。 (1)前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2)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 時,則先依現金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 股價格。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 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 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 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得依 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經審 核書件完備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 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 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 通股。 (三)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櫃買賣。 (四)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認股股份之股本變 更登記。 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憑證於行使認股後,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 將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洩露予他人;若有違反之情事,將依本辦法 第五條第(五二)項第2款第(二)項第2款之規定辦理。 十一、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 股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實際發行前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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